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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离婚期间购买,法律冲突适用中国法

欧先生原本是上海人,结婚后他的山东籍妻子经人介绍到韩国打工,后来又去了美国。时间长了两人的感情也慢慢变淡了,之后他的妻子通过聘请律师起诉离婚,他也表示了同意。但两人位于上海的房产因贷款没有还清,双方协商等贷款还清后再处理。

2019年,欧先生拿到了一笔父亲的遗产,将贷款还清。他通知了对方来处理房产的事情。没料到突发了疫情,事情就这样耽搁了很久,不久前疫情有所好转,他的前妻打电话称两人能否将房产折价一下,扣除离婚后欧先生归还的房贷,剩余价值一人一半。并且还称如果欧先生一时支付困难的,她可以给与半年时间,让他把房子挂牌出售后,再给与房款,并承诺会回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欧先生的朋友从美国回来,他说根据当地的法律的规定,他在购房后一直还贷,而他的妻子却到了韩国和美国打工,期间并没有邮寄回来任何的还款资金。更何况,当时在法院协商离婚时,开发商搁置了多年不卖的车位终于开卖了,自己花了拾玖万元买了一个子母车位,这款项完全是来自自己父亲的遗产,车位买下后,立即涨到伍拾万元,对于这部分财产,他是不愿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何况,在美国这些财产是归夫妻个人的,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他仅愿意拿出捌拾万元折价给自己的妻子。

听了欧先生的叙述。沈洁律师认为由于这套房子位于上海,也就是位于中国,对于不动产财产该用哪国法律,我国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不管欧先生的前妻是在美国居住还是韩国居住,房产的法律适用中国的。如果欧先生能够证明购车位的钱是来自父亲的遗产,并且父亲有遗嘱,指定是欧先生一人继承的,那么这笔购车款的款项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遗嘱,或者购车位的资金也无法说清来由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在沈律师看来房屋及车位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车位是离婚期间购买的,虽然根据欧先生前妻所在的美国法律规定,应归他个人所有。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按中国法律规定,房产及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当时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但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还属于夫妻,所购买的财产,如果没有婚前或婚后的书面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结婚后,前妻旅居国外打工,且没有邮寄还贷费用回国,并且地下车库的车位是在离婚诉讼期间购买的,但当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地下车位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的不同指出,对涉外的不动产法律关系,解决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欧先生根据自己的前妻已经加入了美国国籍,并长期居住在美国,要求适用美国的法律来处理位于在上海的房子和车位,称车位是他的个人财产,房产的大部分也属于他的个人资产,这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有冲突的,这时候处理车位产权时就涉及到使用哪国法律的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而沈律师认为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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