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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执行限高消费,是否侵犯名誉权

窦先生和何女士离婚,两人约定孩子每月抚养费为1500元,但在离婚后窦先生就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何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抚养费诉讼,法院判决窦先生累计需支付三年多的抚养费共计七万多元。判决后窦先生因无业,个人存款也没有,故而一直都无法执行。律师

后来何女士获悉窦先生父母的承租公房动迁了,窦先生作为同住人也获得了一笔拆迁安置款。何女士认为哪些从没有履行过的抚养费可以履行了,就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这才从对方应得的动迁款中得到了强制执行。而在这之前,因窦先生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他列入失信者名单,通过强制执行,孩子才得到了抚养费。至此,法院从窦先生的账户内扣划钱款强制执行完毕。

后来窦先生又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窦先生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被限制高消费后,窦先生无法正常购买飞机票和高铁车票,造成他出行障碍,蒙受损失,他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后来就只好将抚养费支付了。律师

此后,窦先生认为前妻何女士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何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要求何女士停止侵犯名誉权,澄清事实,并且在报纸上刊登一周的赔礼道歉声明。但沈洁律师认为何女士要求窦先生履行生效判决约定的义务,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划扣对方账户内的钱款,但第一次执行后,窦先生没有引以为戒,引发了第二次申请执行,后来被法院列为网上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但和女士没有侵犯对方的名誉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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