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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已长期租赁并收租金,阻碍执行

朱先生因一起借贷纠纷,被他人起诉法院,后被法院判决归还八十万元债务,朱先生居住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除此之外,他还有一套一房一厅的空置房屋。由于朱先生没有履行判决书,债权人申请执行,正当法院打算将这套房屋拍卖出售,朱先生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律师

他的好主意是和他人签订一份长达二十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早于案件的起诉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租赁关系在前,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这二十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早已支付,合同中也予以明确。现债权人申请拍卖,要求执行,比如要扣除这笔费用,而且房子上带有产期租约,租金又已经支付,很少会有人愿意买这样的房子。

沈洁律师听闻后认为这样一份份长达二十年的租赁合同表面看似“合法”,实际却存在诸多疑点。这份《租赁合同》并未登记备案,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没有得到确认。想凭借所谓的二十年租赁合同逃避执行,恐怕是有难度的。朱先生称自己欠房屋租赁人一百多万钱款,所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用房租折抵欠款。双方还约定了房屋可以转租。朱先生还认为买卖不破租赁,他在案件起诉之前就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故而租赁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律师

司法拍卖诸如房产、车辆、公司股权等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财产势必成为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对于普通人来说房产是重要的财产,被执行人以种种手段,规避执行的现象也比较常见,通过表面“合法”的长期租赁合同,阻挠房产拍卖正是其中一种规避执行手段。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伪造房产租赁合同,称和案外人就房屋有长期租赁关系,贬低房屋的经济价值,从而达到房屋不能拍卖或流拍的目的,通过房屋租赁阻挠司法拍卖。

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合同表面的签订日期也往往在债权产生之前。承租人提供租金付款凭证,承租人实际控制使用房屋,使得房屋拍卖无法执行。当然有的还会采取虚构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调解,生效民事调解书本身具有强制执行力,导致房屋拍卖时涤除租赁关系更趋困难。有时候房屋还会层层转租、租赁合同都为长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金也已结清,房屋几经易手,导致房屋拍卖程序受阻。

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民商事租赁行为,法院不会采信。如果被认定阻碍执行,可能构成犯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而沈律师劝说朱先生放弃自己的想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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