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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边楼房加盖,建筑物外部环境改变侵犯隐私

隐私权纠纷一案,L系H青云路的房屋产权人,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系H止园路房屋产权人。L所在楼房位于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楼房东侧,L房屋西墙上有两扇窗户。两栋楼房间距约10米。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楼房系商业、办公用途,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年初在其楼房东侧外墙上搭建5层楼梯,上述行为引起L不满。律师

L诉称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在其所有的房屋东侧搭建了一个楼梯,据L了解,该楼梯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该建筑与L房屋相邻,可以看到L房屋内的客厅和卫生间,侵犯了L的隐私权。故请求判令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拆除其于闸北区东侧外墙上违法搭建的楼梯。

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辩称,己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因闸北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对进行消防检查时认为,该房屋仅有一处消防楼梯,不符合要求,应增加一处消防疏散楼梯,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根据要求增加了一处消防楼梯。且该楼梯仅仅作为疏散作用,在楼梯处安装了门禁,不允许作为日常楼梯使用,根本无法窥探L隐私,该楼梯没有侵犯L隐私权,故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没有实施侵权行为,L诉请没有依据。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要求拆除楼梯的诉请不适用本案,不应得到支持,限期拆除楼梯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律师

本案系隐私权纠纷,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纠纷,L请求拆除建筑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隐私权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对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搭建消防楼梯的监督处理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且闸北区行政部门已经责令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也在积极办理许可证。根据本案案情判断,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方搭建楼梯的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对L私人活动的干预,L以所居住的建筑物外部环境改变而影响其生活习惯作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理由,过于牵强,难以采纳。律师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L要求机关服务局驻上海办事处拆除其于闸北区东侧外墙上搭建的楼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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