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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公共部位安装多个摄像头被拆除

隐私权纠纷一案,V系二层西南间、二层大卫生间、二层东南间、二层亭子间、二层阳台的公房承租人,公用租赁部位为晒台搭建灶间。B系同号三层东南间的公房承租人,公用租赁部位为三层大卫生间及晒台搭建灶间。律师

方因为邻里纠纷,V方将B的水表阀门卸去,造成B断水。B分别于H一楼正对大门墙壁上方、一楼楼梯上方、二楼半窗户上方、公用晒台搭建灶间内各安装一个摄像头,分别对准一楼大门、电闸、二楼至公用晒台搭建灶间的通道、灶间内的水表。

V诉称B在V居住地的公用部位安装了监控摄像头,B的该行为侵犯了V的隐私权。现诉至法院要求B拆除私自安装在公用部位的监控摄像头4个(一楼走道两个、二楼半走道一个、二楼半晒台搭建厨房内一个)。

B辩称,B在公用部位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因为V的妻子私自拆卸B的水表阀门,擅自切断B的水、电、煤,B也曾报警,然而警方因为没有看到V方断水的过程故不予处置,B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且B安装监控摄像头警方是知晓的,是经过警方和社区居委同意的。因此B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未侵犯V的隐私权。律师

B以防止V对其断水、断电,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为由在H房屋内安装多个摄像头,从而使得V从进入该房屋后在楼梯、厨房中的活动均被B安装的摄像头录入,根据通常认知,在居民楼楼道内安装摄像头对居民从进入楼道至进入个人房屋前的所有活动进行监控,会对居民的心理自由感造成一定的束缚,而不压抑、不束缚的生活状态亦是私人生活安宁的重要组成部分。

B高密度安装摄像头对V在公用楼道、灶间内的活动进行监控,在一定程度上对V的自在生活、生活安宁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V的隐私权,即使B要保护个人财产不被侵害,其亦不可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B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对个人财产进行保护。B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V的隐私权,应该予以拆除。

本案所涉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公用楼道、双方公用的灶间,所涉区域均与被上诉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B称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自助救济,意在保护其合法权益,自助救济应在合理限度内,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综合本案事实,认为B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B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一楼正对大门墙壁上方、一楼楼梯上方、二楼半窗户上方、公用晒台搭建灶间内的摄像头共计四个。(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430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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