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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摄像头监控划车,邻居要求拆除

隐私权纠纷一案,Z系H徐汇区公有房屋的承租人,C系房屋的所有人,两户房屋相邻,Z房屋位于C房屋西侧。C在其房屋北窗外墙上紧靠窗户安装了三个监控摄像头,其中两个监控摄像头安装于窗外东侧,监控范围主要为右前方的小区绿化带及公共道路,该公共道路上设置有C家的停车位;另一个监控摄像头安装于窗外西侧,监控范围主要为Z房屋前的小区公共道路及Z进出楼道的通道,在Z提起本案诉讼后,C已将该位于西侧的监控摄像头拆除,故Z撤回了相应的诉请 。律师

物业公司管理处及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业主,车牌号为轿车,停放在自家固定停车位,早上取车时发现车辆左侧前后门及后尾、右侧前后门及后尾、尾门均有人为恶意划痕。停车点四周均无监控,特此证明!”。

Z诉称,C在其住所北窗外墙上安装了一组监控摄像器,其监控所覆盖范围是Z进入住所的必经之处,故Z及其家人进出住所的时间、次数、活动规律、家中是否有人等情况均被C所掌握,致使Z生活没有安全感,C的行为侵犯了Z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小区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主体只能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C擅自安装监控器对共有部分进行监控侵犯了Z及全体业主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且小区外墙面系属业主共有,C在属于业主共有的外墙面上安装摄像头,亦侵犯了Z的物权。要求C拆除其仍安装于外墙面上的两个监控摄像器。律师

C辩称,C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并未正对Z室内空间,无法拍摄到Z家中隐私,C目前安装的摄像头仅正对自家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固定停车位,其安装摄像头系因C所住小区存在多处监控死角,而C停车位即处于监控死角范围且在晚上无任何灯光照明,C车辆曾多次遭受恶意破坏,C安装摄像头实际仅为起到威慑作用,保护自家车辆安全,并未侵犯Z隐私权,且摄像头安装在Z房屋卫生间防盗窗外侧,亦未侵犯Z物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C是否需拆除其安装在外墙上的监控摄像头。从本案事实来看,C在外墙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并非为窥探他人隐私,而是其自家车辆在多次被划痕后,为查清究竟系何人所为,所进行的自力救济措施。从双方协调的方案分析,C确实有更好的位置安装,既可以对准自己停放的车辆,也可以更少地将行走人员以及其他物品摄录入内。

就安装摄像设施而言,确如Z所言,因会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在安装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并在必要时获得许可或者申请有关单位进行安装,并要考虑较少涉及他人。Z作为小区业主,提出相应诉讼,既有为自身利益考虑,也具有公益性质,故认同其起诉资格。当然,各方也应当互相谅解,照顾对方的合法利益。律师

就本案而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C在有其他方案可选择前提下不拆除目前已安装的摄像设施并不恰当,故认定其应当予以拆除。

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房屋外墙面上的监控摄像头。(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055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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