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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间有矛盾后按照摄像头,侵权被拆

隐私权纠纷一案,D因房屋动迁被安置了浦东新区房屋,该房屋实际由D父母长期居住。F、G系相邻的浦东新区房屋的产权人。301室房屋在楼层的顶端,双方系同层邻居。F、G在房屋装修时,从距离302室房屋家门10厘米的公共通道上安装铁门,把公共消防走道占为己有,将消防设施搭建进违章搭建的橱柜中。并把垃圾放在安装的铁门外。为此,D多次向居委会、物业公司反映,并向“12345”投诉。投诉期间,F、G多次踢302室家门,拦在路上殴打D父母,F、G未经D许可擅自在301室房门上方的墙上安装摄像头,将D的302室房屋的房门口纳入监视范围内。律师

在“12345”热线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后,责令F、G拆除违章搭建。F、G在拆除固定的违章搭建后,仍占据公用消防走道,堆放杂物,并在301室房门上方安装摄像头,看到302室子女探望父母,就出来谩骂,D的家人进出及来访人员出入被301室安装的摄像头监视,侵犯了个人隐私,D父母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D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F、G拆除安装在浦东新区301室房门上方的摄像头,停止偷窥302室隐私和监视302室行为。

F、G辩称,D陈述的F、G辱骂、打人行为均是D在造谣;F、G确实在房门上方安装摄像头,安装目的是防范安全,正因为D到处讲F、G打骂D,安装摄像头是为了证明F、G的清白,如果在某个时间节点上D到外造谣的话,F、G可以出来澄清;摄像头可以拍摄到的是门外公共部位,公共部位不存在隐私的说法。故不同意D的诉讼请求。

。基于人格利益的属性,自然人在公共场所也享有一定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可被理解为个人享有的在公共场所不被他人直窥、打扰、关注的权利。虽然公共走道有别于私人空间,但是F、G未经D许可擅自在公共走道的一端301室房门上方的墙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事实上产生了对D及其家人进行持续性、高强度、近距离监视拍摄的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和反映D及其家人的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妨害D的日常隐私。律师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F、G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浦东新区房门上方墙壁上安装的摄像头,排除妨害。(2017)沪0115民初98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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