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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反应给领导是否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纠纷一案,T与J系夫妻关系,双方登记结婚。J父、J母系J之父母。T与J的夫妻关系因故产生矛盾。嗣后,T陆续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向J表达对其的不满,短信内容也多有谩骂、污辱之词。为此,J向T发送电子邮件1份,希望T及其家人不要再有类似、包括到J单位、找J所在单位领导的行为,否则“一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T父母找到J所在单位领导“散布”T与J间夫妻关系的有关情况。当日下午,J将上述T给其发的短信照片打印件交给了T所在单位领导。此后,J也将上述短信照片打印件交给了T的父母。J还曾将上述短信照片打印件的内容交其所在单位领导阅看。律师

T诉称,T与J因故夫妻关系不睦。三人将T此前发给J的短信打印件私自交给T单位领导,此后,又将该短信打印件交给T父母及J所在单位的领导看。三人的行为使T的名誉和精神受到了打击,致其工作和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对T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影响。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J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J辩称,J与T关系不睦已有较长时间,T曾多次威胁要去其单位找领导。T与其母亲找到J单位领导,披露婚姻关系中的大量隐私,其中多有歪曲、不实之词,诋毁三人在家庭关系中的过错。此后,T也有多次类似行为。为此,J曾告知T,如T继续一意孤行,将保留作出对等行为的权利。T父母携双方之女在J单位门口言词激烈、态度粗暴,坚持要见J单位领导。J单位领导接待了T父母,并进行劝慰。律师

期间,T父母向J单位的领导、同事散布T向其透露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隐私,并对三人诋毁中伤。鉴于T及其父母不思悔改,对J的声誉连续伤害,当日下午,三人来到T单位,准备向其单位领导反映T此前和目前正在实施的对J的侵权行为,希望单位领导对T予以劝说。作为陈述事实的旁证,J将T短信照片的打印件交给了T单位领导。鉴于T父母经常听信T一面之词,对J进行辱骂、对J的父母进行责难,并屡次到J单位找领导,为使他们了解情况,也将T的短信照片打印件转交给了其父母。J认为,T的先前行为使有关信息已不具有隐私属性,三人的行为并无过错,也未对T造成损害后果。律师

J所获取的短信内容本身由T向其发送,其原始获取的方式由T主动为之,并非J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由于T与J的夫妻关系较长时间不睦,从短信的内容看,多为T对J的谩骂、污辱之词,并无对T个人人格贬低和毁损的不当内容;从T与J夫妻关系的现状及双方家人对两人婚姻关系的参与情况看,J将短信内容交给有关单位领导的初衷只是为了使有关人员了解相关事实,并无对T人格诋毁的主观故意,且仅限定在合理的人员范围之内。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对T隐私权的侵犯。T的诉讼主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T的诉讼请求。(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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