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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百日照拍摄后丢失,家长索赔损失

一般人格权纠纷,K在摄影公司处订购宝宝百天照服务,内容为拍摄四套衣服,套餐价格为700元,K当天支付定金200元。由于拍摄过程中,宝宝不配合,只拍摄2套衣服,摄影公司提出待宝宝再大一点时再拍另外2套服装,相当于拍成成长册。K表示同意。K再至摄影公司处摄像时,摄影公司知之前拍的底片遗失。律师

事后K与摄影公司多次交涉未果。K为宝宝拍摄百日照及成长册本意为留念,该照片对K具有精神价值,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不同于一般物品,一旦遗失或毁损,将无法复制还原。该照片的遗失,使得K欲为宝宝保留成长经历作为日后留念的初衷难以实现。摄影公司未能妥善保管该照片底片,使K永久丧失该纪念物品,给K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依法理应予以赔偿。

K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摄影公司退还K预约收款200元,赔偿K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要求摄影公司向K书面赔礼道歉。

摄影公司摄影公司承认K主张的事实,并表示对于K的损失最高可以赔偿1,000元,同时愿意进行书面、面对面赔礼道歉。律师

诉讼标的物虽为底片,并未形成照片,但底片系对KK进行拍摄而产生,KK对此享有肖像权,故该底片所有权应归属于K;该摄影服务合同系K与摄影公司签订,K已支付定金,故K作为法定代理人及该合同的相对方,对于该底片亦享有所有权。K就底片遗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符合法律规定。

百日时的婴儿,正是俗称“婴儿肥”的初始阶段,且百日时的婴儿脱离了双满月时似乎完全不知人事,刚刚懵懵懂懂又不太懂的状态,十分惹人怜爱。我国民间自古就有对“百、千、万”等量词讨喜的习俗,故在宝宝一百天左右时,请摄影公司为宝宝拍摄百日照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比较风行。

KK抱着为KK保留成长纪念的初衷,却因为摄影公司一时疏忽而终身抱憾,已对K造成精神损害,摄影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考虑到目前智能手机的普遍性,家长可以随时为孩子拍照,故至摄影公司拍摄百日照套餐并非为K成长纪念的唯一途径,该套餐拍摄的价值在于相较日常拍摄更灵动、更清晰、更美观。故对于K损失,酌情判处摄影公司赔偿K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对其给K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书面道歉;对于K支付的定金200元,摄影公司应予以退还。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摄影公司十日内向K书面赔礼道歉(书面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摄影公司十日内退还K钱款200元;摄影公司十日内支付K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018)沪0106民初30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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