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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元欠款用木凳殴打他人赔数千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在青浦区金泽镇练西公路停车场内,因R是否欠Q10元钱的问题发生争执,之后Q推搡R,R也推搡Q,Q随即拿起木凳朝R头上打,R也马上拿起木凳朝Q头上打,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R额头被木凳打伤,Q的头也被R打出了包。之后R报警,公安局青浦分局因Q的殴打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R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1,117.17元。R为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3,000元。上海律师

R受伤后,自行委托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其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R头部被他人打伤,伤后休息30日,护理7日,营养7日。R为此花费鉴定费1,400元。Q对R自行委托的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明确表示不会缴纳鉴定费。

R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Q赔偿R医疗费1,117.17元、护理费280元、营养费280元、误工费2,42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8,497.17元。上海律师

Q辩称,双方因是否欠钱的问题发生争执,是R先拿凳子打Q,Q才打了R。对R诉请的事发当天的医疗费没有异议。对R自行委托的鉴定不认可,对因此产生的费用及鉴定费、律师费均不认可。Q在此次殴打中也有受伤,保留起诉的权利。

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持凳互殴,致R受伤。双方在本次纠纷中均具有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R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结合R就医经过,根据其提供的凭证予以计算,R医疗费损失为1,117.17元,予以支持;R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于法无悖,予以确认;鉴定费,R已提供相应的发票,予以确认;律师费,根据本案案情,酌定为2,000元,上述费用合计7,497.17元,Q应承担3,748.60元。Q虽对R自行委托的鉴定有异议,口头要求重新鉴定,但又明确不肯缴纳鉴定费,故对Q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可R的鉴定意见。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Q十日内赔偿R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3,748.60元。(2018)沪0118民初2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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