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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获得准许悬挂明星照片在店堂

肖像权纠纷一案,L系影视演员,艺名H,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发现店铺一楼大堂显著位置挂有宽度、高度约一米大小的L照片一张,并配有“瑞士端粒抗衰私人健康管理定制”的文字宣传。该店铺一楼另一侧的墙上,挂有约A4大小的L照片一张,且印有L签名,该签名也非L本人签署。上海律师

L从未授权化妆品公司使用L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故与店内负责人沟通,要求立即撤下相关侵权照片,但遭到拒绝。L委托律师,于次日至该店铺,但化妆品公司称已取下侵权照片,但不肯提供被取下的侵权照片进行销毁,另一张A4大小的侵权照片仍然悬挂在店铺内。

L另根据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shanghai)所显示,化妆品公司的侵权行为已发生且持续至今,被侵权图片放置于化妆品公司店铺长达三年半之久,且化妆品公司仍在大众点评网上架的团购中以L照片作为宣传活动,由于大众点评网在全球范围内有门店,故该侵权行为会使国内外的网友及到店消费者误认为L为该私人定制作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上海律师

L出生于香港,系影视演员,艺名H,参演多部影视剧,塑造了各种经典角色,获得广泛好评。化妆品公司系拥有9个注册商标,从事化妆品、美容护肤品的批发、进出口等,并提供健康美容咨询服务的连锁型企业,化妆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宣传旗下的公司代理了多国的进口高端抗衰老产品及美容保养品。

L认为,化妆品公司未经L允许,以商业经营目的擅自使用L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又利用网络平台侵害L肖像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L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微信公众号“千代丽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号:Chiyle_sh108),账号主体:化妆品公司,在该公众号内记录的国内联系地址包括:上海市浦东梅花路会所等。化妆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业通信地址为梅花路。美容司,企业通信地址为梅花路。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上的MaitreChiyle智丽皮肤管理中心(博览汇广场店),店铺环境图片内,店内即使用了L肖像。上海律师

L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化妆品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L肖像权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L公开道歉,在化妆品公司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hiyle_sh108)上公开道歉;赔偿L经济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8,900元。

化妆品公司辩称,L所诉的侵权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系上海莱丽美容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并非化妆品公司经营地,虽然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相同,但系独立主体,故化妆品公司并非适格主体。

L提供的公证书所显示的侵权所在地不是化妆品公司的经营场所,不能证明化妆品公司有侵权行为,且L未能提供公证现场影像资料,故公证保全存在程序错误,公证效力有重大瑕疵。大众点评网的内容不能排除是他人所为。L与案外人签订的合约,还约定了L所应承担的义务,故不能证明L的实际损失。上海律师

化妆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否认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的证据交换时的陈述内容,认为存在误听误判,其表示邮件收件人并非化妆品公司员工,化妆品公司在上海没有实际经营,没有浦东店的说法,化妆品公司系独立法人,其行为与化妆品公司无关。

L支付公证费8,900元、律师费25,000元。

对于本案化妆品公司是否适格,在化妆品公司成立以前,大众点评网上涉案店铺内即已使用了L肖像,另化妆品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及企业年报中的联系地址均有该涉案地址,化妆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组织证据交换过程中,对于照片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了说明,故根据L提供的证据以及化妆品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化妆品公司系使用L肖像进行宣传的主体,现化妆品公司仅以涉案地址系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地址即主张化妆品公司是侵权主体,并无依据。上海律师

化妆品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与L的合影,L参加活动的现场照片,与本案纠纷并无关联,化妆品公司提供了邮件截屏,但未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亦未能当庭演示证据来源,由于L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照片即使来源于L丈夫,亦不能证明L允许其使用L肖像用于经营活动,对于化妆品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定。

化妆品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L肖像进行宣传,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化妆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L肖像进行宣传获得了L同意,故化妆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L的肖像权,化妆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律师

对于L的具体诉请,L要求判令化妆品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L肖像权行为,予以支持;考虑到化妆品公司侵权行为情节较轻,L要求化妆品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不合理,不予支持,L要求化妆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无不当,予以支持;L主张经济损失,提供的其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产品代言合约及转款凭证的复印件,由于L未能提供原件且该证据并不能直接印证其本案的经济损失,故对L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L的知名度、化妆品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L主张的公证费系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酌情支持L律师费10,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化妆品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L肖像权的行为;连续十五天在其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hiyle_sh108)发布向L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审核同意);十日内赔偿L经济损失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8,900元、律师费10,000元。(2018)沪0104民初4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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