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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赞助商能否用演员照片宣传公众微信号

肖像权纠纷一案,系中国内地知名演员,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音乐本科班。先后出演《东方商人》、《秋雨》、《惊天雷》、《温州一家人》、《伪装者》等多部影视话剧作品,并多次获奖,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K得知汽车销售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海宝景”(微信号:shanghaibj)中发布了标题为《“我的前半生”被宝马承包了!》的文章。汽车销售公司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K的大量肖像图片用于汽车类产品的商业宣传、推广,在涉嫌侵权文章中商业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产品介绍“BMW7系强悍自磅礴、独揽一世风华,精良的品质、独特的匠心与个性化的完美结合,才是豪华的最高境界。”、地址、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和推广目的,涉嫌侵犯K的肖像权。上海律师

K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立即断开侵权链接;汽车销售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K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包含本案判决书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汽车销售公司向K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支出1,000元,总计251,000元。上海律师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在微信上使用照片是事实,但是汽车销售公司是经过宝马公司授权的,宝马公司是电视剧《我的前半生》的赞助商,播出期间有权使用相应的剧照。汽车销售公司在使用剧照时在照片左下方标注了出处和剧情的评论,并没有做广告,是插入性的,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范畴,不构成肖像权的侵权。

K要求的损失亦不合理,微信公众号中车辆照片与K的剧照是分开的,剧照中亦出现汽车销售公司的产品信息,且微信公众号中的关注度有限,不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利润,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对K的形象进行丑化,也不会对K的正常代言产生影响,不会造成K的痛苦,不存在精神损害。故不同意K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律师

K确认汽车销售公司已删除涉案文章,并明确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汽车销售公司未经K同意在微信公众号登载的经营宣传文章中使用K肖像,显然系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K肖像,构成对K肖像权的侵害。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此系对剧照的合理使用,但人物剧照既包含了影视作品制作者的著作权,也包含了演员的肖像权,现未经K同意使用包含K肖像的照片,已构成了对K肖像权的侵犯;汽车销售公司在其自述的宝马公司授权使用期到期后,仍擅自使用带有K肖像的剧照,故K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汽车销售公司已删除涉案文章,K亦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不予处理;现K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上海律师

关于经济损失,K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宝景公司对K肖像权的侵犯,必然导致K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损失。但庭审中,K未能提供其肖像的相应商业性价格,故结合K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0,000元。

K主张的维权损失(公证费),系K因维权产生的实际损失,予以支持。对于K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考虑到汽车销售公司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未造成对K名誉的损害,故难以支持。上海律师

依照《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海宝景”(微信号:shanghaibj)中发布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审核同意);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汽车销售公司负担;十五日内赔偿K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K维权支出1,000元。(2018)沪0112民初1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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