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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几类常见侵权案件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侵害肖像权主要有几类案件,当事人作为艺术照的拍摄对象,其艺术照被影楼等使用,未经过当事人同意,随着法制的深入人心,这种行为日益减少,赔偿金额往往是同类模特的酬劳和精神损害赔偿,大约在数千元不等。

另外一类是被利用在不当的场所,比如殡葬、治疗性病广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一定的提高,但一般不超过类似交通事故九级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还有就是发生在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当员工在职时,用人单位以其为模特拍摄了一些广告性质的照片录像等,在员工离职后继续使用,失去人身依附性在使用前员工肖像构成侵权,这种情况下如果拍摄当时员工是知情的,多判决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的较少或者不予赔偿,同时也不一定要求赔礼道歉。

最后是名人肖像被使用,根据名人的知名度进行一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约酌定为数万元,精神损失参照交通事故七级以下的赔偿数额,上海地区未见巨额肖像权侵权赔偿,倒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公司赔偿100万元,张柏芝的这场肖像权官司一审胜诉。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名人肖像权官司获赔数额最大的一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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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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