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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必须以对方有营利目的为前提吗

在上海知名论坛中经常出现一些男青年偷拍或者街拍年轻女性的肖像,发布在帖子中,对于这些被偷拍的对象,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出现在网上,恐怕第一反应就是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如果能找到侵权人,起诉其不当行为,沈洁律师认为适用侵犯隐私权更为合适,而不是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保护自己的人格权。

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而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提出赔偿损失请求.不以则产损害为前提。

我国目前对肖像权的保护是不够完善的,散见在《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20条、《广告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多部法律、司法解释中。最新出台的《侵权行为法》对肖像权等人格权也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目前的立法,侵犯肖像权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没有尽管肖像权人的同意,第二以营利为目的。营利为目的可以是直接的营利目的,也可以是为获得营利作出的宣传、展示。比如照相馆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作为橱窗布置、减肥广告以他人肖像作为宣传、把明星肖像作为挂历印刷、使用在商品包装、商业广告上。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展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拍摄他人照片自己欣赏、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他人隐私照片的,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方面的权利。

这源于我国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过于狭隘,《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开的肖像的规定使得肖像权被他人使用,没有营利目的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结论,做了过窄的法律保护,使得肖像权被使用后,公民寻求其他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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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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