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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明星照片推广牙科治疗侵犯肖像权

原告金沙与被告牙科诊所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金沙艺名金莎,系知名艺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主办网站www.lesasa.com上刊登的“牙齿根管治疗牙冠”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照片1张作为配图使用,以作商业宣传,介绍其医疗项目。原告为公证以上网站内容支付公证费1,670元。

原告金沙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www.lesasa.com中的原告照片以停止侵害;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www.lesasa.com上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合理办案成本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商用宣传网页www.lesasa.com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多张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介绍其医疗项目,并在其网站刊登“牙齿根管治疗牙冠”等文章中均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侵权页面中还设置了多处在线咨询窗口和其他医疗类项目的介绍。原告系知名艺人,其肖像权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实现了被告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这一行为,也使原告遭受误解,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牙科诊所未到庭,无抗辩。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现结合原告身份证肖像及原告百度图片,认定www.lesasa.com网站上使用的肖像即原告,被告作为网站www.lesasa.com的主办单位,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照片作为相关商业宣传文章的配图,足以认定被告使用原告照片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原告照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原告另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被告虽使用原告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但根据文章内容,并不足以使原告遭受误解,且原告未举证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故原告该主张并无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具体诉请,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鉴于被告侵权行为情节较轻,故对该诉请酌情予以调整。至于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至于原告合理办案成本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支出的公证费系本案诉讼合理支出,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牙科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使用在www.lesasa.com中的原告金沙照片;被告牙科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沙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审核);被告牙科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沙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1,670元。驳回原告金沙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沪0101民初24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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