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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名人剧照算不算是侵犯肖像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对肖像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界定。剧照是不是肖像的确存有争议。

法律实务中一般认为,只要公众看到“剧照”能够清楚准确地辨认出其本人的,而且使用“剧照”作广告行为能够使人认为是利用“本人”来做广告的,应当认为是使用“本人”肖像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对肖像权侵犯的构成的规定,并非所有使用他人肖像的事实都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具体而言以下四个方而是必备的构成要件:

第一.侵害对象必须是特定公民。法人不享有肖像权。

第二,必须是有使用他人肖像的客观事实。

第三,必须是未经公民本人同意的。

第四.主观上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同时具备这四条才能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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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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