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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遭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肖像权……”

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因此,肖像权遭到损害时进行索赔的内容包括:

(1)由于被侵权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主要指出的是现实的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等。

(2)由于侵权人侵权产生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和引起的后果大小由人民法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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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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