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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印有他人肖像的物品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刘某是一名选秀明星,在青少年中有很高的影响力。最近她发现某公司在网上出售印有刘某肖像的T恤,进行营利性销售,该T恤已售出近千件。该批T恤出售前未经刘某同意。刘某认为,自己作为明星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而该某公司未经同意网上销售这批印有自己肖像的t恤,该公司严重侵犯的自己的肖像权。

刘某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自己肖像权的行为,并要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刘某对此没有什么把握,于是专门向律师进行咨询。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有刘某肖像的t恤,即使不是该公司所生产的,只要是未经刘某同意,也属于侵害刘某的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应当就该侵权行为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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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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