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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工作室擅自刊登他人婚纱照侵害肖像权赔偿4000元

原告林某与被告上海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林某诉称,原告委托被告拍摄婚纱照,被告以未经工商登记的“韩国WPLUS摄影工作室”的名义接受委托,并安排为原告拍摄了婚纱照,拍摄总费用(下同)7,999元,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2013年5月23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一张婚纱照刊登在上海地铁“I时代报”上,并注明原告丈夫姓名用于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侵害原告的隐私,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损害,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肖像权使用费4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承担工商查档费111元;被告就侵犯原告肖像权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律师

被告上海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以韩国WPLUS摄影工作室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婚纱照摄影合同,并拍摄了婚纱照。后将原告一张结婚照片刊登在“I时代报”上的行为,确实未经原告本人同意,但这仅是被告对原告表达的祝福,并无广告性质,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意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律师

2013年3月30日,被告以韩国WPLUS摄影工作室名义与原告签订婚纱照摄影合同,合同价款为7,999元,后双方均按约完成合同义务。2013年5月23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韩国WPLUS摄影工作室的名义擅自将替原告拍摄的一张婚纱照刊登在上海地铁“I时代报”上,照片上方配标题为“韩国WPLUS摄影工作室”,并有“高端实景韩风影棚国际一线品牌服饰韩国优秀技术团队原汁原味韩国风格”字样,照片下方除感谢及祝福原告内容外,还有“新浪微博活动:免费体验单人婚纱照一套”字样以及被告咨询电话、地址、交通线路、网址等内容。嗣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等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涉讼。

另查明,韩国WPLUS摄影工作室为被告上海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部门,未经依法工商登记注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上事实,由婚纱照摄影合同、收款收据、信用卡付款单据、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结婚证复印件、I时代报、结婚照复印件、工商查档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律师

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以韩国WPLUS摄影工作室名义在“I时代报”上刊登的广告内容涉及该摄影工作室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业务特色等内容,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被告在内容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结婚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提出的仅是对原告表达祝福,并无广告性质的辩称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请,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并无不妥,工商查档费系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均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 ,被告上海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工商查档费111元,共计5,111元;被告上海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使用原告肖像一事向原告林某书面道歉(内容需经审核)。(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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