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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把自己照片从网站和印刷资料上撤下

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一案,Q诉称,资产管理公司是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主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未经Q许可的情况下,自年成立开始即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zhzd.net/)中“专家团队介绍”一栏引用Q的照片和姓名,并进行相关介绍以作宣传。Q多次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撤除Q的照片和相关介绍,但资产管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

Q起诉要求资产管理公司立即将Q的照片和Q的个人介绍从其网站(http://www.zhzd.net/)上撤除并立即销毁所有印有Q个人介绍和照片的画册;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就其侵犯Q姓名权、肖像权的事宜向Q书面道歉,内容要经法院审核;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赔偿Q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1,000元。

资产管理公司辩称,Q的照片和个人资料已从资产管理公司网站上撤下,且相关画册亦已销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照片,但资产管理公司使用Q的照片是经过Q同意的,后Q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撤下照片,资产管理公司也已通知相关网页制作公司撤下,故资产管理公司并未侵犯Q的姓名权、肖像权。

因资产管理公司并未给Q造成任何精神和物质损害,Q自己也无法明确相关损失的计算依据,故资产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Q的损失。至于Q主张的公证费,亦无法律依据,而应由其自行承担。律师

首页网址为www.zhzd.net的企业网站的主办单位系资产管理公司。上述网页的内容系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简介、咨询服务及专家团队等。其中,“企业简介”中载明资产管理公司系“中国债务危机化解咨询最专业最著名的企业”以及“企业拥有战略专家、经济学家、债务应对专家、资深债务律师、会计导师、资深财务内审师、税务导师、税务稽查应对师和风险管理组成的近百人的专家团队”等内容;而在“专家团队”的介绍中则曾使用了Q的姓名和肖像图片,并载明Q系“合同法资深律师”以及“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法学修养深厚,业务能力卓越,尤其对合同法有深入研究,思维清晰,逻辑严密,善于发现对方观点以及裁判文书的法律问题,致力于做中国一流的民商案件一审、上诉、再审律师”的内容。为此,Q以资产管理公司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图片未征得其同意为由,向提起诉讼。

Q在起诉之前,向上海市松江公证处申请办理关于网址为www.zhzd.net等网页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目前网址为www.zhzd.net的网页上关于“专家团队”介绍中Q的姓名、肖像图片以及相关介绍等内容均已删除。律师

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办的首页网址为www.zhzd.net的企业网站,其主要功能为推广企业、宣传服务,从而增加企业营利,而资产管理公司在未经Q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网页上关于“专家团队”的介绍中使用Q的姓名和肖像图片,属于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Q的肖像,亦属于擅自使用Q的姓名为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Q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资产管理公司辩称其使用Q的姓名和肖像已经过Q同意,但其就此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可证明双方曾就业务合作进行过磋商,并不足以证明Q曾同意资产管理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Q的姓名和肖像,且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证人关于Q曾口头同意资产管理公司使用Q的姓名和肖像的证言系孤证,而该名证人又与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业务合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对此不予采信。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目前网址为www.zhzd.net的网页上关于“专家团队”介绍中Q的姓名、肖像图片以及相关介绍等内容均已删除,Q据此撤回了要求资产管理公司立即将Q的照片和个人介绍从其网站上撤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Q诉请要求资产管理公司立即销毁所有印有Q个人介绍和照片的画册,但因Q对相关画册的具体情况无法明确,亦未举证证明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确实保有其诉称的相关画册,故对此难予支持。

Q诉请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资产管理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除公证费支出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故对此不予支持。

Q诉请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于其确实因姓名权、肖像权受侵害而致精神遭受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可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确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Q主张的上述金额尚属合理,故对此予以支持。律师

Q还诉请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赔偿证据保全的公证费1,000元,因上述费用系Q为提起本案诉讼进行证据保全而实际支出,故属于其合理损失范畴,对此亦予以支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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