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微信群里骂小区业主构成侵犯姓名权

姓名权纠纷一案,L等七人均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内。L作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绿化管理相关工作。微信群——“‘爱家爱蓝港’小区事务小黑屋群”于2017年6月建立,成员为该小区居民,L在该微信群使用的微信名为“XX”。J等七人在该微信群中发表以下言论:律师

J(微信名:P:“@包租婆赶紧通知禽医生,枯树剂的干活”,“不满意,要求罢免禽医生!”“是否禽医生瞒着主任,干了不少坏事?”“早先明朝有魏阉,现在烂港有禽医生”,“@曹某曹主任我接触不多不了解,还真不敢发表言论,但那个禽医生真是该死,绝对应该罢免!还有搞闸机那些豆腐渣工程的。”“不知禽医生家里打了农药,喷了枯草剂么?”“@曹某那个禽傻逼绝对要罢免”,“@Mr.161跟这种傻逼说话不用措辞”,“@XX死了么?在家喝枯草剂了?”“@XX有屁出来放啊”,“@T此禽非那秦,禽兽的禽”,“要禽医生抵命”,“@包租婆,那是禽医生自己用的!”“@M有人带班?禽医生生病了?这么快就患上枯草剂后遗症啦?”“7月值班表出来,一起去找禽医生”,“禽医生会说,这是好事,除四害啊!把人都当4害除了”,“@曹某这个禽傻逼绝对要罢免”。律师

Y(微信名:Y):“禽医生退群在家闭门九九八十一天才练出来的枯草剂,省点用”,“警告:讨论取消固定车位属违法,因为这涉及到群主和禽医生的隐私。”“难道禽医生招回来的?禽医生这是要跟我们主任对着干吗?”“@禽医生把你草药喷杀了”,“禽医生真心为小区喷的除草剂”,“还有禽医生属于利害关系人,应该回避!并且停止业委会副主任职务工作”,“如果不追究负责小区绿化的业委会禽医生,不足于平民愤!”“@P这活不是你干的,你别抢禽医生活,枯树剂是她专利”,“警告:讨论取消固定车位属违法,因为这涉及到群主和禽医生的隐私。”

G(微信名:G):“管绿化的禽医生退群有点冤枉啊”。

Z(微信名:Z):“@沈某应该是7个。跑了一个聪聪。现在六个。曹某禽李某老李”。律师

H(微信名:R):“@沈某人家已经退群,并且改姓禽了,那算了吧?”

F(微信名:K):“@PatrickFu禽还轮不到中层,渣都不是”。

M(微信名:M):“找禽医生”,“这个禽怎么不出来解释”。

L起诉请求:判令J、Y、G、Z、H、F、M(以下简称J等七人)立即停止在“‘爱家爱蓝港’小区事务小黑屋群”发布诋毁其名誉的不实言论,消除影响,公开在小区内及小区微信群内书面赔礼道歉。

J等七人将L之“秦”姓以谐音“禽”指代,意在宣泄不满情绪,贬损L的人格,该行为违背善良风俗,侵犯了L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笔误、不清楚L姓氏的辩称意见,有悖诚信,不予采信。鉴于涉讼微信群的成员为小区居民,J等七人侵犯L姓名权的影响范围及于整个居住小区,L要求J等七人在居住小区内及涉讼微信群内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J等七人未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故L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判决:J等七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爱家爱蓝港’小区事务小黑屋群”微信群内及上海市闵行区小区内向原告L书面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经审查;驳回L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J等七人负担。律师

Z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L一审时提出的由上诉人以书面形式进行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上诉人在微信群中由于疏忽大意拼音输入错误,但一次的笔误行为并没有干涉L变更使用其姓名,不构成侵犯L姓名权的事实。

L则辩称:Z在微信群里使用侵权字眼辩解系笔误后,又在9月份二次仍实施同样的行为,该故意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姓名权的侵犯,要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公民的民事权益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侵犯姓名权则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其中应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使用,而对他人姓名不读正确的读音,恶意读其谐音后予以嘲讽等行为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律师

上诉人Z认为自己的行为系笔误,属于疏忽大意的行为,但是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所述,Z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沪0112民初25216号(2017)沪01民终14007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