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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减肥未成功被污“失败者”,构成侵害名誉权

小张是个小胖子,1米56的身高,体重有176斤重,过胖的身材不仅给她的外貌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身体健康、择偶、就业方面都遇到了困难。小张减肥已经数年,针灸、减肥药物、节食和运动都尝试过。小张某胖友变成窈窕淑女,原来其参加了一个养生俱乐部,减肥成功。小张找到该俱乐部要求减肥,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减肥成功,小张同意俱乐部在内部(例举了内刊)使用她的减肥照片和体重信息,如果患者同意的,可以减免20%的减肥费用。经过六个月的减肥疗程,小张只减了16斤,用去了五万元,显然她对此不满意,离开了该俱乐部。律师

不久小张获悉自己的照片被制作成了大幅广告,挂在俱乐部门外,还有一个美女和小张进行对比,广告上写到“你是要做这样胖的失败者,还是做一个窈窕的成功者”。还有“胖吧,胖吧,胖成这样比凤姐还愁嫁。”“芙蓉姐姐减肥了,胖子你呢(旁边是小张的头像)”。小张看到后大哭一场,差点自杀,之后患上了轻度忧郁症。小张的父亲老张对此非常气愤,但是由于自己的女儿已经和俱乐部签订了减肥协议,许可他们使用肖像,老张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沈洁律师认为该俱乐部虽然经过小张本人的同意,许可其使用肖像,但是这份肖像使用协议对于肖像如何使用,使用的场所都没有作出约定,按小张的理解是在俱乐部内部作为内参资料,如果俱乐部将肖像用于适当的场所,鉴于小张同意肖像为他人使用,不构成侵权。律师

不过现在肖像刊登在减肥俱乐部的外墙面广告上,用了嘲讽性、侮辱性语言,比如“失败者”、“愁嫁”,还把小张和芙蓉姐姐、凤姐这样的网络丑星进行比照,给被侵害人的精神造成了痛苦,为此小张差点自杀,还换上了轻度忧郁症。故而我们认为该美容机构对小张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使用肖像权在不当的场所,也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应当立即撤下广告横幅,对小张进行赔礼道歉,对造成她轻度忧郁症的治疗费用应该予以赔偿。

考虑到进行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时间较长,费用较大,包括需要公证处对侵权事项进行证据取证,老张只希望撤下广告,对于赔偿和道歉等没有不作要求,我们建议老张采取更加快捷的维权方式。鉴于该机构外墙面的广告没有获得审批,建议其向工商部门的广告管理科投诉,对于不实宣传信息向工商部门的市场公平科投诉。律师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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