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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治死,客户差评是否侵权

丁小姐高价购买了一条球状泰迪(Snoopy)的小狗,花了好几万元。她对这条狗很是真爱,经常称它为狗儿子,但越计较什么就越是会有麻烦。有一天在遛狗时,丁小姐没有系狗绳,结果小狗就跑到一个小朋友身后,吓得小孩哇哇大哭,家长看到后,大声吆喝,将狗赶走了。结果狗狗跑到了人行道之外的机动车道,被一辆路过的电瓶车一下子撞倒。电瓶车主看到自己没什么事,就骑车跑了。丁小姐急坏了,连忙追上去,看到自己心爱的小狗已经倒在了血泊中。她顾不得哭泣,连忙将狗送到了最近的宠物医院。

此时,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都已经下班了,只有一名值班的老阿姨,看到突然来了一只伤狗,立即打电话喊来的宠物医生。医生看了后,称小狗受了皮外伤,需要缝针,打一些抗生素,并且如果狗腿被撞骨折的话,还需要一些固定。国产的固定钢板大约几百元,但不是太好用。进口的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约两千元,另一种是软硅胶加钢板,要伍仟多元。为了心爱的狗狗能得到最好的救治,丁小姐选了最贵的硅胶钢板。结果零零碎碎各种费用加起来,用了两处骨折钢板,就要壹万多元。在加上给狗打抗生素,止血等等,合计用了壹万柒捌仟元。

过了两天,看到狗狗无精打采,丁小姐又将小狗送到宠物医院。医生称有可能比较严重,需要给宠物照X光,但他这里没有这个器械,需要送到别的地方去做,而且费用也不便宜。为了自己的爱狗能够康复,丁小姐就又咬牙同意了。这次花费也不小,合计要伍仟多元。照过X光后,宠物医生称狗狗断了很多根骨头,可能需要多用一些药,而且康复时间比较长,于是她又花了壹仟多元给狗买药。并且为了能让狗狗安心养病,她将狗寄养在宠物医院,每天支付捌拾元的医疗费。丁小姐是一心一意盼着自己爱狗能够康复,当然不会往坏的方向考虑。

但四五天后,宠物医院的医生给她打电话,称她的狗狗状态不太好,让她过来赶紧见见。结果丁小姐看到自己的小狗吐出了一大滩黑红色的瘀血,无精打采,喊它也不再抬头,看到医治没有效果,她就将小狗带去了另外一家宠物医院。结果对方告诉她,小狗的胸部骨折,有一根碎骨插入了肺部,是很难治愈的。而且现在已经延误了一周,狗狗是无命在活。这次也是拍了X光,但只花了叁佰元。第二天小狗吐了一对黑血后,死了。律师

这让丁小姐无比悲伤,过了几天,她在各种网站上写家附近宠物医院的评论,评论的内容包括,高价医疗、黑心黑店黑医生、没有医德的坑爹医生、害死我爱狗的无良医生、滥竽充数的医术、没有水平的治疗、骗钱骗人的宠物医院、一家超烂的烂店、害死狗命的庸医、没有脑子的白痴医生,天价的拍片费用、垃圾水平、伤天害理的宠物医院等等难听的言论。同时还将宠物医院的地址、店面、收据、小狗死亡时的照片等都放在了网上。不久后,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看到了这些评论,电话联系了各家网站,有两家网站给予了删除,但其他的网站认为这是消费者的客观评论,并且对于收费收据和小狗死亡的事实,都是有理有据的,因此拒绝删除。

宠物医院认为这些评论是对自己公司的恶意评论,存在不实行为,有一部分是侮辱性的语言和诽谤性的评论,故而要求删除。他们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要求沈律师为他们发送一份律师函,律师函必须达到让网站删除评论的效果,见到效果后再支付律师费。沈洁律师表示网站上的各种评论,哪怕是不具有善意的恶意评论都是网友的言论自由,属于舆论监督的范围,评论中虽然有一些词汇比较难听,但总体来说在反应客观事实。而且丁小姐将两家宠物医院的收费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宠物医院的价格比较高昂。对小狗的治疗没有效果,称其医术差,在花费高额费用拍片后,没有发现肺部刺入碎骨,称没有脑子的白痴医生,这些评论总体是符合事实的,只不过用词有些过头。

宠物医院认为恶意评论严重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名誉权,影响了市场声誉,给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侵害。但沈律师认为能否构成名誉侵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就是网站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宠物公司名誉受损的后果,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站是否存在过错。网站上的“差评”是否构成侵权?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就本案来看,不存在虚假评论,只不过评论中对宠物医院的治疗水平进行了差评。差评本身并没有虚构事实,所以网站不肯删除评论并不违法,不构成侵权。

至于律师函,只要律师写了就应当付费,不存在风险代理的问题,律师函发出后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至于网站是否删除评论,和律师发没发律师函,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种代理方式,沈律师表示拒绝。至于丁小姐给予的差评是否侵犯宠物医院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有评论的权利,不能诽谤、诋毁。评论中涉及宠物医院的服务价格、治病水平和实际基本温和,所以评论并非虚假。至于称医生医院的治疗者是庸医,这是消费者的个人看法,虽然有些过激,但还没有到侵权的地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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