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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擅自发布他人日记,侵犯名誉权

张先生和孔小姐两人原本同事关系,两人私交不错,后来张先生误会孔小姐对自己有意思,就要求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遭到了孔小姐的拒绝,这让张先生觉得非常没有面子。后来,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拿到了孔小姐的一本日记本。擅自在博客空间将孔小姐的日记部分内容予以登载,同时将孔小姐的姓名和个人信息一并公布。律师

这些公开的日记内记录了孔小姐大量的个人情感和私生活,虽然一开始孔小姐并不知情,但后来有其他同事发现了,告诉了孔小姐。她非常生气,找到沈洁律师,希望沈律师对她予以帮助。沈律师给这家博客发了律师函,这家博客就将注册人的信息提供给了沈律师,此时,孔小姐方知泄露自己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就是自己的同事张先生。

后来孔小姐找张先生谈好,一开始,张先生还不承认自己的所做所为,当孔小姐拿出博客的信息后,张先生才承认。涨先生将他人的日记公之于众,侵害了孔小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她的精神带来很大的压力和伤害,如果孔小姐起诉到法院,法官肯定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还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判决他赔礼道歉。

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将孔小姐的日记披露,曝光她的私人情感,故而孔小姐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各种正在进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对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权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恢复名誉、消除损害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果是进行诉讼的,其内容应该经过法院的审查。如果张先生拒绝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的,可以采取公告等方式将判决主要内容和情况公之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报的费用由行为人张先生承担。

除了发布日记,张先生还在下面写了不少评论,这些诽谤性的评论发表后,有不少不明真相的跟帖,受害人有权要求禁止该言论发表或传播。对此,张先生必须进行道歉,道歉的方式应当是书面的,这样可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他的侵权,给受害人孔小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因名誉权受到损害,他应当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受害人起到有效的抚慰作用,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制裁不法行为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受害人本身遭受的精神损害。

孔小姐的日记本来是放在办公室的抽屉内,张先生拿走日记,本身属于一种偷窃行为,偷窃者将日记内容广泛传播,对孔小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在第三人张先生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这种损害纯粹是张先生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没有张先生的行为,将不会发生名誉损毁的结果,张先生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

现在张先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也感到后悔,他表示会将日记内容删除,并且会在发布日记的博客上发表自己赔礼道歉的文章,他也愿意赔偿孔小姐的损失。当然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很难计算,鉴于张先生愿意赔偿,孔小姐也表示原谅,在两人的协商下,张先生拿出两万元赔偿给孔小姐,孔小姐也表示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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