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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能否诉前妻侵权名誉权

曹先生和严女士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女儿每月的抚养费为两千元,但离婚后曹先生一次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在多次催讨没有效果后,前妻严女士就向法院提起了抚养费诉讼。经过法院判决,曹先生一共要累计支付十万元的抚养费,以后还要按照每月两千元的标准支付。律师

案件判决后,曹先生不服,也进行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此后曹先生正巧被公司裁员,失业后,他用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和存款归还了所有的银行贷款,之后就将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转到了自己父母的名下,从此曹先生无业,又没有个人存款,也没有房产可供执行。律师

后来。严女士就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认为曹先生有工作能力,并且之前有财产,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故而将他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因无法找到他本人,法院也没有将他民事拘留。两年后,曹先生父母的承租公房遇到动拆迁,曹先生作为同住人也获得了一笔拆迁安置款。获悉这个信息后,严女士申请了法院再次执行,法院通过划扣从曹先生的拆迁安置款中执行到了钱款。

但之后曹先生又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且找到的工作不要求缴纳社保,这样严女士又遇到了难题,法院只能在网上公布了他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限制了他的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有一次曹先生想带父母出去游玩,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只好将抚养费支付了。律师

支付后抚养费的曹先生闷闷不乐,认为自己出行造成了障碍,都是严女士的过错。他来到律师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如何向严女士索赔,他认为严女士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对方登报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两万元。但沈洁律师认为曹先生是由于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而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由于没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曹先生自身本身有错。对方并没有发布损害曹先生名誉的文件或者说法,被限制高消费也是法院作出的决定,故而他无法索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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