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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笔书法挂在店堂内是否侵犯荣誉权

荣誉权纠纷一案,Z以“最多成语组成的硬笔书法作品—‘奥运中国’成语:2008条”取得“大世界基尼斯之最”证书。该证书载明:该书法作品由Z(上海)创意,用文具公司“公爵”牌新型书法美工笔书写在7*8米的金箔宣纸上,每字约10平方厘米,留白透金为“奥运中国”四字及“北京奥运会徽”图案。书写、装裱完成。律师

Z诉称,Z系上海中华书法协会理事、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Z以2,008条成语创作完成了硬笔书法作品“奥运中国”,创造了最多成语组成的硬笔书法作品的大世界基尼斯之最。Z发现文具公司在其经营的销售网点张贴印有“公爵硬笔书法创造大世界基尼斯纪录”的广告语进行宣传。

Z认为,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颁发的大世界基尼斯之最属于Z的荣誉,文具公司的广告宣传用语偷换概念,严重侵犯了Z的荣誉权。为保障Z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文具公司立即在其广告中删除“公爵硬笔书法创造大世界基尼斯纪录”的语句;在其网站首页和所有销售网点醒目位置张贴对Z的致歉信,为期不少于3个月;赔偿Z经济损失40,000元;赔偿Z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赔偿Z公证费1,000元。律师

文具公司辩称,双方签定过协议合同书,双方约定Z所创作的书法作品全部归文具公司所有,故在协议规定的时效内,Z创作的作品属职务行为。文具公司确实使用了“公爵硬笔书法创造大世界基尼斯纪录”这句广告语,但在Z的荣誉证书中也写明了Z系使用文具公司的产品公爵金笔创造了该纪录,两者并不矛盾。文具公司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对Z的侵权,故应驳回Z的诉讼请求。

Z以经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在上海市光复路二十一号一楼公证拍照的文具公司悬挂于其经营场所的铭牌以及经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的文具公司网页中的描述作为文具公司侵犯其荣誉权的依据。文具公司挂于其经营场所的铭牌为方形,上方为“公爵硬笔书法创造大世界基尼斯纪录”字样(横写),下方左侧为文具公司的产品“公爵钢笔”1支(竖放),下方(钢笔)右侧为Z“大世界基尼斯之最”证书;文具公司网页中的描述为“……用‘公爵’牌新型书法美工笔,书写了最多成语组成的硬笔书法作品《‘奥运中国’—成语2008条》,创造了大世界基尼斯纪录”。上海律师

荣誉是自然人因对国家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突出表现而获得国家或有关组织授予的光荣称号或嘉奖等。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荣誉权的主要表现方式为否定、亵渎、贬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文具公司悬挂于其经营场所的铭牌从形式上看,其将本公司生产的“公爵”笔与Z所获的“大世界基尼斯之最”证书并排放列,并无否定、亵渎、贬低Z荣誉的排放;从内容上看,铭牌中使用“公爵硬笔书法创造大世界基尼斯纪录”只是在语法上突出了其产品“公爵硬笔”,并未对Z荣誉有任何损害。

从文具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来说,其在特定的销售经营场所以悬挂铭牌的方式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亦无不妥。需要说明的是,铭牌是一个整体,Z脱离铭牌整体内容和表现形式而单以其中“公爵硬笔书法创造大世界基尼斯纪录”的描述作为文具公司侵权的理由本身属以偏概全。文具公司在其网页上所作的描述也无毁损、贬低Z荣誉的语句。上海律师

Z以上述事实作为文具公司侵犯其荣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Z据此提出的相关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Z的诉讼请求。(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6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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