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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判决书和执行情况,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纠纷一案,Y、案外人C起诉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Y将该民事判决书张贴在小区内并附加了标题为“案例”、“小区业主要求查阅业委会账目被拒绝法院终审判决情况说明”等内容。律师

业主委员会向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做出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12368司法服务热线向C所发的信息中载明:已对被执行人业主委员会采取网上追查措施并已在上海法院网公布网上追查信息,且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上海法院网公布限高令信息。

Y在小区里张贴“揭开小区里的谎言”,“上海市法院网通知”,主要内容:由于业委会,主任W拒绝执行上海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已经违犯了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触犯了刑法313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属于“老赖”行为,并且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在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上海市法院网在网上公布: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法院已对此业委会(主任W)采取限高令,采取追查措施,采取曝光措施,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8法院电话咨询……。律师

Y等人曾起诉业委会要求业委会公开收支情况,后来宝山法院判决支持Y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后来二审予以改判。现在Y对该判决书进行编辑,在上面加了一些内容,张贴在小区里。W及业委会按照该判决执行了。后来宝山法院认为执行情况与判决要求不符,业委会提出执行异议,宝山法院做出驳回执行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正在申请复议阶段。Y在小区张贴“上海法院网通知”,说W因此被法院采取限高令。W认为,Y对民事判决书进行编辑并张贴,且在小区发布“上海法院网通知”,说W被采取限高令,侵害了W的名誉权。

W提出诉讼请求:判令Y立即停止对W名誉权的侵害;判令Y向W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律师

Y辩称:W所称的民事判决书是两Y张贴在小区的,“上海法院网通知“也是Y张贴的。但是不存在侵害W名誉权的情形,Y对W没有进行侮辱、诽谤,W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上海法院网通知”,不是Y编撰的,是宝山法院执行法官提供给Y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Y张贴的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法院网通知”是否侵害W的名誉权。Y在民事判决书上附加的内容以及在“上海市法院网通知”中所作的评论没有恶意诽谤和侮辱W,且W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Y的上述行为造成了W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损害后果。W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双方当事人作为居住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应当友好相处,妥善避免和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W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沪0113民初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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