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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存矛盾,岳父争吵侵犯名誉权

M诉N名誉权纠纷一案,M与N女儿N女确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后,因M与N女儿产生矛盾,N女儿N女两次向起诉要求与M离婚,双方经调解离婚。M及其父母到N小区,在探视小孩过程中与N一家发生口角。N至M单位,再次与M发生纠纷,N对M单位工作人员称M“强奸我女儿,和他结婚了以后,满一个月把老婆孩子赶出来”。M认为,N捏造事实,导致M名誉权受损。律师

M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N以书面形式向M赔礼道歉;判令N赔偿M精神抚慰金10,000元。离婚后,N仍不停纠缠M,对M进行漫骂,多次扬言要殴打M。N的上述言论纯属捏造,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严重损害了M的名誉。

N辩称,不同意M诉讼请求,N不构成名誉权侵权。M及其父母到N小区当众羞辱N女儿,称其瞒婚、刮宫、做修复处女膜手术等,M也曾擅自调取N女儿诊疗记录,在同学微信群中散布,M行为严重侮辱N女儿,本身具有重大过错;N只是去M单位反映情况,当着律师事务所几位法律工作人员说M将老婆赶出家门,M和N女儿相识不到几个月就怀孕,N女儿称不愿意的,又因M和N女儿结婚后产生许多矛盾,N出于愤怒才说出这样的话,N并没有当众散布不实谣言,也没有导致M的社会评价降低,没有侵害事实的发生。律师

经M申请,证人牛某到庭陈述:证人牛某是M同事。事发当天,证人到前台拿快递,看见N指着M对前台工作人员说强奸,当时在场有十几个人,证人并不知道双方关系及发生冲突的原因,证人并不会因为听了N一番话就认为M强奸他人。

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的品性、德行、名声、信用等各方面的评价,名誉权侵权应以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是否贬损为判断之依据。M主张N捏造事实致其名誉受损,双方因家庭纠纷素来就有矛盾,事发前几日,双方因小孩探视等曾发生过口角,N心有积怨,凭其女儿陈述指责M的言论确有不当,虽然事出有因,但对N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然而,根据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当言行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M提供的证人证言,恰恰能反证N的不当言论并未导致M的名誉受损,且双方发生纠纷的场合特定在律师事务所内,在场人员多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士,相较普通民众,更应具有理性和客观的判断,N陈述上述虚构事实不足以对M的名誉造成损害。律师

M未能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N之言行损害M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客观上降低了M的社会评价,故M主张N侵犯其名誉权,要求N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需特别指出的是,在发生矛盾时,当事人双方均应通过正当途径理性协商解决纠纷,不应口不择言,导致矛盾扩大。律师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M要求N赔礼道歉并偿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2018)沪0115民初78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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