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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发布的通缉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先生家有妻室儿女,仍在外宣称自己未婚,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刘小姐的妈妈邹女士。邹女士认为李先生相貌堂堂,出手阔绰,谈吐斯文,很是中意,主动要求朋友将自己的女儿介绍给李先生做女朋友。李某本来想拒绝但看到刘小姐身形轻盈,相貌清秀,很是喜欢,故而和刘小姐谈起了恋爱。半年后经他人提醒,刘小姐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并且育有两个儿子。律师

刘小姐在气愤之余向李某发难,李某刚开始还有些歉意,随着刘小姐数次发火,李某避而不见,后来竟然卖掉房子搬了家。刘小姐知道李某是IT行业的从业人员,习惯上一些论坛和微信看看,她便在朋友圈中发表了一篇名为“通缉令--通缉伪装大师李某某”的文章,将自己和李某某的交往发布在内,并且将李某某两个儿子读书的幼儿园及小学也予以公布。并且在通缉令中判决李某某应当枪毙。

那么私人有无权力发表通缉令呢。关于通缉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侦查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将其抓捕,通缉令可以在侦查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发布,也可以超过侦查机关管辖的范围。通缉令的对象是刑事案件的对象,刘小姐和李先生发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故而不适用通缉令。律师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只有以下三种才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7类,主要是故意伤害案件,重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遗弃案等。刘小姐和李某的纠纷既不是公诉的刑事案件,甚至连情节较轻的自诉案件都不是,仅仅是一些民事纠纷,故而不能自己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发布通缉令。律师

刘小姐和李某之间的纠纷是否是可以诉讼的民事纠纷呢?从严格意义上说,如果双方在交往期间没有发生可诉的民商事案件,比如民间借贷、非婚生子女、赠与,那么两人之间的“纠纷”只能是情感纠纷,还不能通过法律解决。至于刘小姐在微信的朋友圈发布私人通缉令倒是泄露了他人的子女的隐私和对刘某的名誉有贬低的不妥做法,有可能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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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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