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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间相互谩骂是否侵犯名誉权

二楼的何某和黄老太夫妻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双方居住于老式里弄房屋,黄老太夫妻喜欢安静,对于何某在二楼发生的声音非常不满,经常到投诉和指责何某。何某是外地来沪的中年女性,其嫁丈夫和黄老太夫妻是叔侄关系,因遗产继承纠纷双方对簿公堂。律师

一日何某在晾晒衣物的时候,手臂上带的金手镯搭扣突然断裂,掉落在一楼黄老太家的天井中,何某和来家中玩的同乡小姐妹赵小姐一起,以晾衣架勾手镯无果。由何某出门向邻居蒋某借了一杆钓鱼杆,蒋某帮忙钓金手镯也没有成功。此时黄老太夫妻并不在家中。何某为了防范黄老太夫妻在自己不在的时候捡走金手镯,特地委托小姐们赵小姐和邻居蒋某一并看着手链,她自己则外出接读小学的女儿回家。

何某回家后听邻居蒋某说亲眼看到了何老太捡走了天井中的金手镯,故而蒋某大声朝何老太吆喝,正在倒水喝的朋友刘小姐赶来听见吆喝,但是并未看到何老太捡手镯的动作,而是看到了何老太的背景及听到天井门关上的声音。何某下楼索要金手镯,黄老太称“没看到,不知道。”何某心疼手镯,破口大骂黄老太“不要脸,拿了手镯不承认。”黄老太也不认输,回敬何某是“外地人,勾引男人不要脸(指邻居蒋某)。”黄老头还用砖头打砸何某,何某头部受伤。律师

何某骂人无果,又挨了打,心里气氛找来高音喇叭一只,对着何老太一家大骂小偷,抢遗产,引来邻居若干人围观。后来在邻居的协调下,何老太承认捡到了手镯,但不同意归还,称何某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这是精神损害赔偿。何某认为手镯购入价有两万多元,何老太的名誉权就这么值钱吗?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诽谤和侮辱作为其主要形式:诽谤是国内外法学界公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它是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使他人名誉减损的行为,其根本特点就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律师

诽谤的表现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口头诽谤,二是文字诽谤。何某骂黄老太是“小偷”,是基于黄不肯归还手镯的情况下,其小偷的含义更接近于侵占,某种言论如果经社会中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成员判断,以为有损于他人的名誉,该言论即为诽谤。何某虽然用词不妥,但其陈述事情经过是事实,但周围围观的邻居均通过何某的陈述获悉了黄老太是捡到手镯不肯归还,不会对盗窃产生误解,故而不构成诽谤。相反的黄老太在纠纷发生后对多人宣讲:何某房中有野男人蒋某存在,两个有不可告人的勾当,刘小姐出现,黄老太仍坚持称三人“都是不要脸的男女”,倒是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嫌疑。律师

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方式欺侮、羞辱他人,贬低他人 人格,使他人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侮辱行为分为语言方式和行为方式两种。以语言形式侮辱他人,又包括口头语言、书而语言和动作语言三种。应当具备“达到一定程度”的条件,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构成污辱必需要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一结果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当只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自我感觉。何某谩骂黄老太,虽然用词粗鲁,但两家的矛盾由来已久,周围邻居亦都知晓,对黄老太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律师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则产,侵害他人则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而沈洁律师认为普通邻居间的争吵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倒是黄老太不该侵占何某的金手镯,由于该物品较为贵重,如果黄老太占据不归还的,不仅涉及民事侵权,侵犯他人财产权,还构成了刑法上侵占罪的立案起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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