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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布征婚或交友广告构成侵权

张某和前女友分手后精神上一直很痛苦,张某觉得前女友花了自己金钱还主动分手,心里气愤不平。于是他到各个报社的广告部或者广告代理商处,用前女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刊登了各类征婚广告,还把广告邮寄给了前女友的现在男朋友。律师

除了刊登报纸广告,张某还在某婚恋论坛上发了一张有前女友头像的征婚广告,虽然他把图像进行了处理,但是认识该女子的人都知道是何人。不久前女友查到擅自刊登征婚广告的人就是张某,认为张某侵权声称再为之就要起诉张某。张某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何过错,问如果再去刊登前女友征婚广告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没有获得前女友的同意擅自刊登征婚广告,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虽然张某没有在征婚广告中写入任何污蔑、诽谤前女友的语言,但是征婚广告中写入“本人只愿意和有经济条件的男性交往”,以及把刊登征婚广告的小报邮寄至前女友的现男友家中,目的是通过贬低他人的人格来达到让让其现男友分手的目的,侵害了女友的隐私权。律师

将前女友的照片刊登在婚恋论坛上征婚,属于侵害了女友的肖像权,尽管该肖像的眼睛部位进行了黑杠划去,但是认识该女性的熟人均知道是其本人肖像,故而张某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又构成了侵害肖像权。

即便张某没有发布他人肖像,也没有邮寄刊登有征婚广告的报纸给他人,擅自用他人名义发布征婚或者交友广告,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这种权利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姓名权,第二条称“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

本侵权纠纷中,王某擅自使用了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以前女友为名刊登征婚广告,在网路上刊登交友信息,而且恶意让这些信息广而告之,如果让该女子的现男友或者其他朋友知晓,势必降低其人格评价,故而属于一种侵权赔偿。律师

如果王某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精神痛苦的,还需要赔偿他人精神损失。在我们的劝说下,王某放弃了继续发布前女友征婚广告及交友信息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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