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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钟楚曦的照片推广业务侵犯肖像权

原告钟楚曦与被告医疗器械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递交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两份。其中,(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639号公证书对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的邮箱登陆界面(http://mail.angelalign.com/)使用原告照片一张予以公证;(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638号公证书对被告通过其官方微博(微博名:时代天使隐形矫治)直接使用或间接转发具有原告肖像的微博11条予以公证,详细内容如下:律师

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六张,评论内容“……你不知道自己的代言模特,哪天就突然成了冯女郎系列,难怪看芳华的时候辣么眼熟!钟楚曦原来是时代天使的代言人!”;

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三张,评论内容“近期去看电影芳华的小伙伴,可以注意下萧穗子这个角色(以及她的漂亮牙齿)!”;被告转发他人微博,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三张,评论内容“看来大家都发现芳华里的小秘密!”;

被告转发他人微博,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九张,评论内容“不只是平面广告里的微笑女生,各种风格都非常有吸引力!……”;律师

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六张,评论内容“萧穗子秘密看来已经不是秘密了!”,转发评论“我说谁呢,原来是天使呀”;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四张,评论内容“看电影的时候,先是被牙齿吸引,然后被好看的脸吸引,再然后觉得脸熟想起来了什么……”;

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四张,转发评论“……何穗子的扮演者,居然是咱们医院三大隐形矫治器之一的时代天使矫治器的御用模特……”;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两张,转发评论“时代天使隐形矫正的御用模特,原来是她!……”;

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三张,评论内容“……在热映电影《芳华》中扮演单纯、美好、敢爱敢恨的萧穗子,就是大家眼熟的时代天使女孩……”;

被告转发他人微博,使用原告照片九张,评论内容“天使君也觉得她的牙齿越看越好看!你有没有发现,牙齿好看的人不管是什么造型都很喜欢露牙”;律师

直接发布微博,使用原告照片一张,评论内容“电影《芳华》的热映,让我们再一次看到钟楚曦的灵动与美好!昨日,她是天使女孩,她的完美笑容触达了数以万计的时代天使用户……”。

为上述公证,原告支付公证费1600元。原告聘请律师开庭,支出住宿费265元、差旅费1106元。

原告钟楚曦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某9cm;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维权成本5000元。被告的行为会使浏览其官方网站的网友及看到其官方微博内容的网友误认为原告系被告的产品代言人,而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因此被告的行为将导致公众认为原告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代言,从而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保全证据,委托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1600元,另支出若干差旅费、住宿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作如上诉请。律师

被告医疗器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确认自2013年起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的邮箱登陆页面(http://mail.angelalign.com/)使用原告照片一张,亦确认被告通过其官方微博(微博名:时代天使隐形矫治)直接使用或间接转发具有原告肖像的微博11条。原、被告之间曾经有过代言合同,合同结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续约的请求,被告也口头同意,上述行为系双方续约的实际履行,不构成侵权,且被告已将上述照片及微博予以删除。本案中的涉案微博,都是被告转发他人微博,附加的评论对原告也都是正面和积极的。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开的影响,不应当在全国性报纸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肖像权或者名誉权的侵权,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双方一致确认原、被告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代言关系,后未再书面续约。原告认可被告已将在其官方网站邮箱登陆界面使用的原告照片及涉案微博全部删除。律师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官方网站邮箱登陆首页使用原告肖像,在其官方微博直接发布或间接使用原告肖像,且根据评论内容可以明确系用于牙齿矫正的产品宣传,系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被告辩称与原告口头达成了续约代言协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辩称涉案微博系转发,并非由被告直接发布,被告官方微博系实名注册的微博,具有数十万粉丝量,被告在转发微博时应当对转发内容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原、被告之间代言关系既已结束,被告不应再转发具备原告肖像的微博用以宣传产品,认定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道歉的范围应当以被告侵犯范围为限,公开致歉声明刊登的期限由根据被告侵权情节酌情确定。律师

对于赔偿金额,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故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对原告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

对于原告名誉权的诉讼主张,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误导公众以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从而违反广告法,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被告是否侵犯名誉权应当考量侵权行为本身有无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不可延伸或者涵射,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并未发布对原告不利的言论,且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要针对人格中的财产价值,原告的个人形象不会因此被歪曲或受到其他不良影响,故本案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律师

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凭据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差旅费,系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原告的经济损失中酌情予以考虑。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医疗器械公司十日内连续十天在其官方网站邮箱首页(网址:http://mail.angelalign.com/)发布向原告钟楚曦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审核同意);被告医疗器械公司十日内连续三天在其官方微博(微博名:时代天使隐形矫治)发布向原告钟楚曦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审核同意);被告医疗器械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楚曦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医疗器械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楚曦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医疗器械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楚曦公证费1600元;原告钟楚曦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10民初9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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