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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诽谤业委会系何人所为败诉结案

原告Z等三人被告H名誉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四人均系L花园业主,原告Z系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原告Q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原告Y系业主委员会秘书长。落款为“杨浦区L花园业主维权小组”于L花园小区内张贴《关于杨浦区L花园业主委员会挪用、侵吞小区维修基金---致L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一)》以及《关于杨浦区L花园业主委员会挪用、侵吞小区维修基金---致L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二)》。

两份公开信中,存在“Z等三人视政府相关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草芥”、“Z等三人等人涉嫌违法的行为”、“Z等三人涉嫌挪用、侵吞小区维修基金(涉及金额巨大),再次予以揭露,并将整理材料递交监察机关”等描述。上海市杨浦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办公室向L花园业主委员会出具沪杨房管【2017】第3号整改通知书,表示小区存在小区公共收益未全额纳入业主大会账户的问题。

原告Z等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三原告名誉权侵害的行为;判令被告对三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上海市杨浦区L花园小区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为三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10,000元。

原、被告四人均系杨浦区L花园小区的业主。原告Z于2007年经业主大会选举当选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原告Q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原告Y当选为业主委员会秘书长,三人连任两届至今。被告因停车位地锁被小区业委会拆除而与业委会结怨,因而迁怒于三原告,对三原告产生不满情绪,进而捏造各种事实肆意诽谤三原告。

被告为进一丑化原告形象,竟公然在L花园小区公告栏、宣传栏、电梯间等多处张贴各种宣传材料,还向多个小区物业经理、业委会和居委会等单位寄出40多封装有宣传材料的信件,捏造三原告利用业主委员会挪用、侵吞小区维修基金等子虚乌有的事情,对三原告恶意进行人身攻击。

三原告认为,被告捏造事实诽谤三原告,并造成恶劣影响,给三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及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损害,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三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三原告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支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H辩称,不同意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对于三原告陈述的被告与业委会结怨迁怒三原告并侮辱诽谤不是事实。其次,被告不是“L花园维权小组”的成员,没有张贴和寄送信件,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三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是张贴和寄送信件,但是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张贴或者寄送,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即使法院认为是被告张贴,那么内容也不是侵犯名誉权,而是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L花园小区的公共资金存在问题,小区居民有权质疑。尤其是该情况已经得到政府机关的确认下,更不是三原告所称的诽谤行为。最后,三位原告在违法行为被小区居民发现并被政府机关确认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居民沟通,反而采用诉讼方式,是对居民的不负责任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三原告名誉权的损害行为?三原告提供了《关于杨浦区L花园业主委员会挪用、侵吞小区维修基金---致L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一)》、《关于杨浦区L花园业主委员会挪用、侵吞小区维修基金---致L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二)》、信封以及录像,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但结合原告所提供证据,公开信及信封落款均为“杨浦区L花园业主维权小组”及“L花园维权大队”,无法证明由被告张贴并邮寄,视频资料及截图同样无法反映出被告存在张贴公开信的行为,故无法认定被告存在上述行为。三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费用,缺乏事实依据。(2018)沪0110民初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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