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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发电邮称企业乱扣工资是否侵犯名誉权

原告上海和尊商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F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原是原告的员工,后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按时向被告发放了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向原告的员工、主管和客户发送了四封邮件,邮件中称原告“乱扣工资”“不作为”“诚信全无”“还有保障吗”等,没有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给原告的商誉带来极大伤害,致使原告客户未与原告进行续签,丧失商业机会,造成经济损失。律师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原邮件发送范围内发布道歉信,向原告书面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其向原告的员工、主管、客户发送本案所涉邮件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不承认原告因上述邮件致使商誉受影响及经济损失的事实。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认为,原告扣发了被告的绩效工资,邮件内容是基于该事实的真实情况表达,没有侵害原告商誉的故意,也未实际对原告商誉造成影响,故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原告在被告发送邮件后丧失商业机会的事实,就此原告未提供证据,对该节事实不予认定。关于被告邮件内容是否属实,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扣发绩效工资的事实,也未就扣发绩效工资的情况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被告在邮件中发布的原告“乱扣工资”“不作为”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定。

名誉侵权,即指捏造事实或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进行侵犯,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针对原告发放工资的行为向他人发送邮件,所述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诚信全无”“还有保障吗”的评价,也表现了对原告商誉的贬损,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的行为实施要件。律师

同时,被告作为原告的前员工,邮件发送对象为原告的员工、主管、客户此类原告的利益相关方,被告的行为,势必给原告带来负面的影响,从而降低其社会评价,故被告的行为符合名誉侵权责任构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消除影响,依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并不属于特别严重,原告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产生丧失商业机会的后果,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F十日内在原邮件发送范围内(详见附录)发送向原告上海和尊商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书面道歉信(道歉信内容须经审核);原告上海和尊商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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