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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业委会成员,业主群内大骂侵犯名誉权

原告L与被告T名誉权纠纷一案,L系D小区业主,T系小区居住人员(非业主)。D业主委员会公告L与T均当选为物业选聘工作小组成员。D业主委员会公告L当选物业选聘工作小组成员,T已不在小组成员名单中。后T在年初D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际,先后在“D物业选聘小组"和“D热心业主群"微信群公开散布不实不当言论,造谣、诽谤、辱骂、侮辱L,对L进行人身攻击和语言威胁。T的行为严重损害L在小区业主中的形象,对其名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律师

L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T立即停止侵害,不再发布对L的不实及侮辱性言论;2.判令T向L书面赔礼道歉并在“D物业选聘小组"和“D热心业主群"微信群中张贴道歉信(道歉信内容需事先经法院审核);3.本案诉讼费用由T承担。

T辩称,在居委会会议室选聘物业选聘小组成员时,L擅自驱赶在场的其他业主,T在听了现场的录音之后,感到非常气愤,所以在“D物业选聘小组"和“D热心业主群"的微信群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没有对L进行谩骂、侮辱,亦没有散布不实言论、造谣诽谤,更没有侵害L的主观故意。因此T保证今后不会在发表类似看法和言论,但不同意书面赔礼道歉,亦不同意在微信群中张贴道歉信。律师

双方为小区居民自治事宜及物业选聘的问题产生矛盾,继而L、T在小区居民自建的各微信群(“D物业选聘小组"和“D热心业主群"微信群)中引发言语冲突。

2017年底至2018年初,T在小区各微信群(“D物业选聘小组"和“D热心业主群"微信群)中发表了针对L的诸如“真纳闷啊,3号楼webb老师怎么就没选上代表呢?梁他妈的从头到尾都在捧王某某、惠某的臭脚"“明天回去了,这个姓梁的我先找他。这给他牛逼的,听说今晚就他让不是4号楼的业主走。气死我了"“这个姓梁的是他马勒戈壁"“那个姓梁的不是在场的,那个姓梁的人怎么不骂他呢,他就他妈了个逼,就业委会把这些楼拆开去见面这事儿他们说了算哪?我操他妈了个逼的个三号楼姓梁的狗篮子,等我明天下午回去,操你妈,我就找他。狗篮子给他牛逼的,操他妈的,我明天问他,你们都急死我了"“三号楼的业主求你们帮我带个话,你们在三号楼群里,或者有他号的告诉他,我明天下午就去找他,他是他妈了个逼的。操他妈逼的,三号楼的我求你们把我的话带到。真是他妈了个逼的,告诉他我明天下午回去就找他"“什么叫满口脏话,满口脏话的是我!能把蔡老师气道这个程度,你不反思下还跑来唧唧歪歪什么"“你死不死谁家儿子"“还保留权利,草,赛脸是吧?"等言论。律师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T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L的名誉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T与L就小区业主自治事宜及物业选聘情况等发生矛盾,在此背景下,T曾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辱骂,言辞(特别是其中的“操他妈逼的"“马勒戈壁"“他妈了个逼的")存在严重不妥及过激之处,已经超出了正常讨论小区自治事宜及物业选聘的范围。足以构成侮辱并造成一定范围的恶劣影响。

此外,现T已经停止了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因此L主张要求其停止侵害的诉请已无判决必要。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一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T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L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需事先经审核)并张贴在“D物业选聘小组"和“D热心业主群"微信群中(张贴时间不少于72小时)。(2018)沪0104民初1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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