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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拟将公益诉讼权仅授予1家环保组织

2013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引起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强烈反对。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自然之友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紧急呼吁书,提出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单独给予一家环保组织违反了法律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草案,其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之友称,上述立法建议,理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难操作,社会影响有倒退,因此“我们强烈反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审议采纳该项立法建议。”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书说。

呼吁书认为,草案的这一条款单独针对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违反违反立法抽象原则和立法的普适性原则,“直接规定具体个人或个别组织的权利义务,侵犯行政和司法裁量权,混淆了具体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自然之友称,同时,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形成针对个别组织(而非某类型或达到某条件组织)的“特权条款”。

此外,还违反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将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存续状态不稳定的组织之上。自然之说,如果联合会注销或转制,该条规定将失去意义。

自然之友表示,这一条款违反立法语义严谨要求,“‘环保联合会’非法律用语,名称选择并不体现组织特征。环保部门主管组织不都叫环保联合会,叫环保联合会的不都具备公益诉讼条件。以‘环保联合会’的名称作为限制条件没有合理的立法逻辑支持。”呼吁书称,这一条款将形成立法行为和司法、行政等工作的潜在冲突。

自然之友这位负责人表示,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因此尚有立法需求的内容仅局限在机关的边界和类型,需要以“法律规定”来界定;而有关组织,则是交由司法和行政的具体裁量部门,进一步提出具体的适用思路。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进行针对《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的司法解释,各地已经开展了众多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实践,恐与该条款的立法规定直接冲突——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提起的定扒造纸厂公益诉讼案,自然之友、重庆绿联和曲靖市环保局共同提起的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等。

自然之友说,这一条款将限制实践当中被接受的公益诉讼主体类型,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实践更加受限。

自然之友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本次修改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审慎考虑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为了美丽中国在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下加速到来,请不要让该条款成为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法的历史遗憾!”呼吁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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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是民政部注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充分体现中华环保联合会“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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