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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伤停车客户,单位行使追偿权

小张是餐饮公司的安保人员,负责指挥顾客停放车辆,因有客人在禁止停车位置停车,小张要求客人将车挪开。因客人忙着和他人打电话,对小张的说法不予理会。心情暴躁的小张对着客户大呼小叫,而客户也是个暴脾气,伸出手就对着小张用力一推,小张不慎摔了一跤。起来后,他和客户发生争执,相互互殴,导致客户的耳膜穿孔。律师

后来被群众看到后立刻报警,小张也因为故意伤害罪被法院量刑半年。之后,客户找到餐饮公司索赔。餐饮公司认为客户和小张发生争吵,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小张也为此付出了刑事代价。小张的行为超出工作任务范围和执行职务的范围,餐饮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客户认为发生纠纷是为了客人提供优质服务,本来自己可以将车挪走,但就是因为安保人员脾气暴躁,当时自己有一个重要的电话要接,所以才没有理会他。这次自己的耳膜被打穿,餐饮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餐饮公司对于赔偿问题和客户有不一致的看法,他们找到公司的法律顾问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安保人员小张当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从表面单独看,殴打他人似乎与执行工作任务与无关,但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必然联系,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赔偿时,并不考虑用人单位是否有选任监督或者其他方面的过错。只要证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判定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之所以代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正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非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同样的,孔先生是临时为家具厂运送家具,他自备运输工具,在乘坐电梯时,家具倾倒,导致路过的路人被压伤,孔先生的工作不受家具厂的监督管理,只受合同约束,家具厂不承担责任。

而小曹是车辆维修公司的维修人员,在把车修好后,因看到车辆是蓝宝基尼的跑车,一时手痒,驾驶车辆离开公司,行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维修公司认为小曹只不过是一个维修人员,工作范围不包括驾驶车辆,也未取得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可能是职务行为。但实际上小曹实际控制着属于维修公司占有状态下的轿车,可见小曹对外代表维修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在将处于维修公司名下的豪车开出公司经营地点,利用职务便利驾车,维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用人单位授权范围内,工作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双方会对工作岗位或工作范围进行约定。工作人员对客户或者其他人做出侵权行为后,公司可以先赔偿,之后再进行追偿。追偿权是指用人单位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有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它是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制度的延续,用人单位和受害人之间的赔偿关系终结后,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以解决用人单位与侵权者(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雇佣人大多数属于工薪劳动者,依赖工薪收入维持自己和家庭生计,其工资收入本来就不高,雇佣人行使追偿权,可能导致被雇佣人及家庭陷入困境。一般认为只有雇员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有追偿权,一般过失就不能追偿了。律师

不过为了平衡利益,在工作人员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适度行使追偿权。工作人员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损害行为负责,既然用人单位因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受到利益损害,工作人员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向用人单位承担补偿责任,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工作人员的所有侵权行为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那么必将会造成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利益失衡,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对工作人员的追偿,可以有效抑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敦促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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