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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猎头公司招聘,支付费用发生争议

机器生产工厂委托猎头公司寻找一名设计工程经理,因这样的人才较为难找,机器生产公司之前自行招聘了两个多月,也没有合适的人员来应聘。双方之间约定年薪含税为五十万元,服务费用为税前年薪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年薪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服务费为五十万乘以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为百分之二十五。候选人到岗后十五天没有离职的,机器生产工厂应当支付20%的服务费,两月内没有离职的,应当支付60%的费用,其余费用在上岗后第三个月月底支付。律师

后来猎头公司向机器生产公司推荐了孟先生,经过机器生产公司的面试,认为非常符合录用标准,录用孟先生为设计工程经理。然而孟先生到位后,发现自己并不是什么设计工程经理,而只是一名设计工程师,工资待遇从招聘时所称的试用期五十万元,期满后六十万元,变成了试用期十五万元,期满后未定这样一种局面。

孟先生非常不满意,几次和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都是好言相劝,一个月满后公司给孟先生发了一万多元工资,孟先生立即提出离职。孟先生走后,猎头公司和工厂之间,就服务费差额发生了纠纷。猎头公司认为当时工厂提出招聘一名工程经理,给与的工资收入要将近年薪五六十万,而实际招聘中给与的年薪仅仅是十多万元,和双方之间约定的相去甚远,如果是招聘十多万元年薪的岗位,猎头公司是不会为工厂推荐候选人的。律师

工厂称,当时孟先生还在试用期,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也正是因为试用期故而公司还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工厂通过银行给孟先生发放了工资,这是有迹可查的。工厂依据十五万元*20%=3万元支付服务费。

但猎头公司认为,他们受委托为雇主寻找人才,一旦猎头公司推荐的人才到雇主单位入职,猎头公司就可以按照人才年薪的比例收取服务费,但猎头公司往往不会和雇主约定录用劳动者的工资。如果要避免风险,猎头公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和改进合同条款,避免采用不固定、有歧义,或者自己无法掌握的服务费计算标准。比如本案中,猎头公司可以和工厂约定,最低按五十万元计算年薪,这样服务费金额就非常明确了。不会因工厂录用较低工资的员工,从而对服务费产生影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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