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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和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案情】MARTIN先生是一位资深公关宣传人,多个单位抢着聘请他,经人才公司引进,X企业对M先生非常器重,发放了委任书后让其立即上岗就职,当人力资源部门为M先生办理录用时,发现他和原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档案资料仍在原单位,该企业仍在为M先生缴纳社会保险,M先生表示自己和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正在解决之中,X传媒公司向常年法律顾问咨询,是否可以录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律师

沈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时候,特别是招聘没有和原来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主要是对原用人单位的一个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所以新用人单位如果聘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将承担诉讼风险,因为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所以原用人单位既可以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和劳动者发生诉讼,也可以以侵权为由和劳动者发生诉讼,但是对于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和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只能告侵权诉讼。律师

关于赔偿的损失项目和标准,沈律师认为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㈠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㈡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9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举例说本来正在进行研发的项目,因骨干人员的突然离职,造成项目全面陷入停顿,而企业前期已经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比如因劳动者离职造成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损失。律师

那么如企业的状况,的确需要M先生的劳动力的怎么办呢?沈律师认为除了劳动合同可以提供劳动力外,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也可以体现劳动力价值,具体可以考虑这方面的做法,为劳动者没有解决和原企业之间的纠纷之前,新用人单位不妨考虑一下这些途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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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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