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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金额能否高于劳动者的请求

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受伤事故,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现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否认,故劳动者应当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向有关保险机构申领工伤待遇,故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律师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首先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就医记录显示,医生建议劳动者休息一个月,结合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处后次日又请假的事实,劳动者的工伤并未伤愈,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书面请假(病假)亦予以核准,该期间劳动者确需治疗及休息,故本院认为其停工留薪期并未结束。之后某日起,劳动者正常上班,1月22日起请假事由为事假而非病假,故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应可以确定。

其次要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根据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根据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受伤前仅工作了一个月即2012年10月,该月份的工资为2673元,因此,以劳动者受伤前的月工资2673元为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方法并无不当。律师

根据规定,十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2010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3896元),仲裁计算的金额23,376元正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各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于因工致残人员的补偿款,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工伤人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下列三种情况下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另外,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律师

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有违立法对于工伤致残人员应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本意。仲裁裁决按照法律规定所计算的金额高于劳动者申请的金额,法院认为劳动者已放弃其部分权利,裁决金额确实不应当超过劳动者申请的金额,用人单位的此项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鉴定费350元、医药费847.50元,双方当事人对于金额均无异议,且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支付。律师

根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目前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作处理,劳动者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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