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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没有就业证不算劳动关系但付出劳动仍可得报酬

杰森二十多年前随父母去法国定居,并加入了法国籍。前年杰森回到上海,想凭自己的能力在祖国干出一番事业。去年12月,杰森受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邀请出任为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劳动合同中注明,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都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杰森不能完成公司交给部门的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生或额外向其支付3个月的工资。律师

杰森真正到公司工作时,才发现两个国家的办公室文化是多么的不一样。虽然杰森有一张中国人的面孔,但骨子里却是法国人的想法。比如,一到下班时间就走人,下班后公司开会他也从不参加。而且和周围同事的有关系也不融洽,这一切都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领导决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与杰森的劳动关系。

杰森找到律师寻求帮助,通过交谈本律师了解到,在这家贸易公司任职期间,杰森并没有办理就业证。通过进一步了解,才知道杰森在该贸易公司任职之前,在另外一家贸易公司工作,由于杰森没有向现任职的公司提供之前任职公司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导致公司无法为他办理就业证。律师

了解到这一点后,律师向杰森阐明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所以,外国人只有在取得就业证后,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这一点,本律师判断杰森和该外贸公司现在还不是劳动关系。

出于维护我国劳动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涉外劳动者在中国的就业被定位为补充性、暂时性,其岗位设置是在用人单位有特殊需求,而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申请涉外劳动者用工。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证而在中国实际从事就业行为的,属于非法就业。杰森没有取得就业证因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他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律保护。律师

面对杰森的懊恼,律师也指出虽然杰森与与该外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中国劳动法律的保护,但依然受民法的调整和保护,杰森可以按相关标准享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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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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