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延长试用期或到期不转正,劳动者如何维权

沈洁律师的一位朋友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试用期早到后人事部门要求再三个月,经过观察,她发现自己的岗位是临时性的,如果某个项目一旦完成,他们这个工作小组很可能被解散,而且有她这种情况的不是一个人,几位员工决定而且突然辞职,让项目断掉,惩罚公司。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转正并非专用的法律语言,而是人们对通过试用期的一种俗称。试用期是由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沈律师提醒:试用期有一定的时间长度,并不能无限期的延长。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律师

对不同时间长度的劳动合同期,有不同时间长度的试用期与之对应,沈律师的这位朋友劳动合同期只有一年,原试用期加延长后的试用期长达半年,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文〔1996〕354号)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如何处理?沈律师认为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延长的试用期加上原试用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劳动者如果愿意继续工作,双方对试用期进行变更,劳动者不愿意的,双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种情况,单位延长试用期后,原试用时间加延长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最长试用期,沈律师认为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超过法定试用期最长期限的部分应当做非试用期处理。

试用期到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转正”的,自动进入普通劳动期限,不受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的限制,单位辞退员工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