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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没有缴纳工伤,用人单位承担

刘先生经过公司的应聘,被录取了,但就职后用人单位并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要等到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才为员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类费用。 刘先生被公司聘用为单位职工,入职时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作时刘先生突发心脏病死亡,当时还处于试用期,随后,用人单位为刘先生补缴了之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律师

刘先生的配偶作为以待遇领取人的身份通过该单位向市社保中心递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工伤费用。刘先生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服,向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在审查后,作出维持的决定。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办理情况回执及被诉复议决定。

用人单位称由于刘先生处于试用期内,他是否成为正式职工仍处于待定状态,故而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何况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在试用期内暂时不交社会保险,若通过试用期则可以办理。后来由于刘先生去世,故而为他补缴了社会保险,在补缴后,向刘先生支付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责任应该由市社保中心承担。律师

我国劳动法律并未因职工处于试用期或正式录用,缴纳用人单位在履行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以及缴纳工伤保险费上有所区分。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刘先生去世发生是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关费用。公司认为既然已经补缴工伤保险费,就不应当再认定其“未按规定缴纳”,应由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尽管公司事后为刘先生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并不能改变之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不论是正视录用期内,还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是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能否避免企业在员工发生事故后面临不菲的赔偿费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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