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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谎报学历和工作经历不过试用期纠纷

汪L从某职校毕业,在一工厂工作两年后,他觉得工作强度大很辛苦,又重新拿起书本读书,经过三年时间其通过了夜大学的考试,获得了本科毕业文凭。但事情不如汪L想向的那么顺利,尽管他取得了本科学历,但是找工作不是那么顺利,后汪L在父亲朋友的公司工作了两年。律师

两年内后汪L觉得工资很低,也没什么重要的任务委托给自己做,他决定跳槽。可多次投递简历都是石沉大海,最后他找到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花了一千多元对自己的简历进行了“包装”,后被两家公司通知面试。

H公司是一家机械销售贸易公司,看到汪L是某知名大学机械工程系毕业的,就向汪L伸出了橄榄枝。汪L凭借良好的口才和在父亲公司两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最重要的是那张对口的文凭,进入了该公司工作。入职第三天汪L被人事部要求填写了《员工情况表》,在情况表的底部有一句话:“本人保证上述内容均属实,否则公司方和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要求公司赔偿或者补偿本人任何费用。”他在填写人处签名签署了日期。律师

一周后汪L拿到了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间为三年,使用期为半年。汪L入职后其上司发现他的英语很糟糕,经常不认识进口机电上的词汇,而且也没什么机械售后方面的经验,遂即将情况反映了人事部。

人事部找到汪L要求其提供前一家公司的电话和学历学位的原件,汪L这才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学历情况,并且承认在复印学历证件的时候,将非全日制的情况进行了PS修改。

当日汪L收到了总经理签发的《使用期不合格通知》,理由是汪L伪造了学历,以欺骗的方式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公平起见,解除和汪L之间的劳动合同。汪L表示不服,在通知底部写到:本人工作能力佳,工作态度认真,并且通过了面试和本月的考核,证明本人有工作能力,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汪L离开了公司,但是扬言称要和公司进行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该公司人事部门任务工作确是有疏漏,面试当日汪L称忘记了携带学历证书原件,入职后也没有交到人事部,而人事部门一时疏漏,只有当部门经理汇报时才想到要求汪带来学历原件,此时已经距劳动者入职一个月了。

关于本案的争议是一起因劳动者谎报学历和工作经历,导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作为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沈洁律师发现双方的争议问题在于用人单位已经发现了劳动者谎报学历,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前提是依法订立,如果不是依法订立的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对双方当事人或者某方劳资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比如本案中的劳动合同签订,简历在欺诈的基础,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律师

当然这种无效并不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说了算,而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确认,那么我们分析一下本案是否会被确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呢?

沈律师任务汪L为了达到取得岗位的目的,隐瞒了自己的学历情况,谎称是全日制大学毕业,骗取了用人单位面试人员的信任,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该用人单位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尽管汪L认为“面试合格,第一个月的考核也合格,和是否全日制大学毕业无关。”,但都不成为理由,面试合格是基于汪L拥有全日制重点大学的学历,考核虽合格但部门经理对汪L的工作能力表现仍表示不满。所以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用人单位是沈律师的常年客户,故而他们在取证方面做得很规范,比如应聘者提供的简历要求其签字,并且重新填写企业提供的求职表,对于学历文件进行了复印,并要求应聘者签字。这种举手之劳使得劳动者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应聘信息提供了证据来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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