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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试用期用人考核制度

艾女士年龄已经超过38周岁了,她这个年龄段找工作开始出现了困难,本身学历又比较低,也不想从事体力劳动,艾女士只想做办公室的白领。她在复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动了点手脚,把年龄改成了28周岁,还谎称自己未婚。因艾女士长相比较年轻,倒也看不出什么太大的问题。艾女士应聘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秘书,三个月工作下来,负责人对她还是比较满意的。律师

很快到了三个月,艾女士公司的人事部再三催促她交相关证件好缴纳社保,艾女士出于无奈只能交了自己的身份复印件,这次没有修改出生年月,人事部的办事人员小汪也没细看,就糊里糊涂给艾女士办理了社保缴纳手续。三个月过后艾女士转正成了正式员工,她工作小心翼翼,怕人发觉自己谎称的年龄。不久艾女士因结肠发炎去医院纠正,期间该公司的人员发现了她谎报年龄的问题,欲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艾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她觉得谎报年龄这件事确实是自己做的不对,但这并不影响她的工作,她的工作表现还是很好的,到公司才八九个月就获得了两个奖项和大会的表扬,她愿意给公司赔礼道歉,没有如实申报自己的年龄,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沈洁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依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艾女士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八九个月,远远超过了试用期,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此时,企业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同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律师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应给本案中的高先生报销医疗费。如果医疗期满,艾女士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可依据《劳动法》第2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与艾女士的劳动合同,但需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现在艾女士病愈完全可以胜任原来的工作,而且其工作能力也和岗位相符合,企业没理由再解除劳动合同。

后来艾女士和单位达成和解,该单位赔偿了两个月工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才告终。

所以沈洁律师提示企业在招聘劳动者的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可以避免很多的纠纷:

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应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在广告上发布招聘信息时,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能、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或者让劳动者在招聘广告上签字表示双方达成一致。律师

对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比如向劳动者的老单位打个电话,向人事部核实一下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经历是否真实等等,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如证实劳动者有此类不正当行为,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也许用人单位能发现劳动者为何离开原单位的真正原因,以免录取了不该录取的人。

企业应当建立人才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应当将考核的各种标准和内容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在考核表上签字,认可考核结果。

在试用期届满之前,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员工进行合乎岗位的评估,评估下来符合岗位的,继续留用,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和劳动者进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可以拿出之前的考核表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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