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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能按低标准缴纳

机床厂和员工项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岗位工资为1500元,夜班津贴为300元,季度考勤奖为每季度1200元。签订合同后项先生每月考勤均为全勤,实际每月获得4200元。双方合同约定按基本工资或者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劳动者不得提出异议,否则岗位工资就要减少1000,为500元每月。律师

后来机床厂和项先生因其他原因发生争议,项先生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三年来的社会保险。机床厂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了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或者按基本工资2000元的标准缴纳社保,又不是不交社保,项先生对此也是同意的。更何况项先生选择了多到手钱,少缴保险的做法,双方自愿协商,无任何理由反悔。另外项先生三年后提出缴纳三年钱的社会保险,该企业的法务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项先生无权要求。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机床厂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进行协商,但社会保险是国家牵制性规定的,并不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包括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律师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对于大多数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以及高实现了统筹,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一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还是一种社会义务。对于对于拒不缴纳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哟个女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强制缴纳并且加收滞纳金。律师

和索要工资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社会保险的缴纳不适用诉讼时效,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不缴或者少缴的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所以不存在该单位法务说的,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劳动者就无权追索或者主张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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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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