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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社保无效

小丁在毕业后,找到了一份测试员的工作,企业开出了每月伍仟元的标准,小丁对这份报酬很满意。工作快满一个月了,人事部的工作人员来找小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表示,从下个月开始由于需要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他只能拿到叁仟元左右,单位需缴纳的社保和员工需缴纳的社保,都要从伍仟元工资中扣除。

听了单位人事部工作人员的介绍,小丁表示自己之间和工厂之间商定的是给与伍仟元的报酬,但并没有说还需要负担单位缴纳社保的资金。后来人事部称小丁本来就是外地人,如果不需要缴纳社保的话,那么双方可以约定不用缴纳,他也可以获得约定的工资。小丁虽然有些不情愿,但想到单位还提供集体宿舍,又有工作餐,每月还有伍仟元的收入,就答应了下来。

但人算不如天算,半年后小丁突然发持续低烧,并且久治不愈,后来到市级医院看病才知道自己患了重病,由于没有缴纳社保和医疗保险,这些费用都要自费,小丁无法负担,就将企业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的事情反映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人保局就对该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工厂确实没有为小丁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就做出行政处理,要求工厂为小丁缴纳半年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律师

但工厂认为自己和劳动者对缴纳社保进行了约定,认为人保局的行政处理并不合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书面约定,如果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多获得工资收入,而且小丁当时也是同意的,为此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合同。现在责令企业补缴社保费用,企业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

听了企业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企业并不能和员工私自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间,约定不缴纳社保。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过双方可以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所以,在本案中,劳动者小丁和工厂的约定属于无效的。《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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