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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奶工发生工伤,没参保公司赔

顾先生前几年跟着儿子来上海打工,由于学无所长,又没有什么技能,只能在工地上帮忙烧饭,但光在工地烧饭,报酬太少了。后来他通过别人介绍到一家乳业公司担任送奶工,送奶工的工作时间在清晨三到五点,而在工地上帮忙烧饭是从上午十点才开始。这样身兼两职,让他觉得收益还不错。

当然这两份工作都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但顾先生也无所谓,他想社保也没什么用,如果要缴纳,自己每月将少好几百元,不是很划算,而且他知识一名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送奶工和烧饭,都不是全日制,对外来费全日制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又没过规定。抱着能省则省的想法,他就没有要求企业为他交社会保险。而两家企业呢,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得过且过。

不过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顾先生开着电瓶车送奶过程中,不慎雨披挂到了一根短栏杆,他一下子就被被绊倒了,当时就觉得脚部专心地疼,他只能打电话叫来儿子,帮忙送了当天地牛奶,而他自己在儿媳地陪同下去医院就诊。医生一看,诊断为骨折,虽然不是粉碎性地,但也要石膏固定一个多月,之后还得休息三四个月。听到这样得诊断,顾先生一下子就傻了眼。自己要大半年无法去工作,这样就等于没有任何收入。律师

为了弥补自己得损失,他委托儿子小顾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小顾告诉沈律师,当时虽然父亲对交社保无所谓,但他建议父亲缴纳,以防外一,为此他还特地咨询了乳业公司,对方得人事部门说,根据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自行缴费。依就这样,父亲的社会保险费一直没有缴纳。后来听说要从劳动报酬中扣除相关的费用,他的父亲就没有了缴纳社保的积极性了。

现在顾先生发生工伤事故了,因没有缴纳社保,也就是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也拿不到伤残补助金。沈律师认为认为乳业公司应当对顾先生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应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或以实际履行情况加以证明。现在顾先生和乳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用工合同中表明,他是非全日制工人,当和乳业公司解除合同时,乳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他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他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乳业公司选择采取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录用外省市来沪劳动者,应当预见劳动者会遇到工伤事故的风险,故而在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顾先生的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不论有无过错,只要不是劳动者存在故意的情况,都应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乳业公司知道顾先生是开电瓶车给顾客送牛奶的,对于电瓶车的安全性应当有所了解,发生事故是有一定概率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条的规定,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制度仅是将用人单位的上述责任部分转移给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现在没有参保,那么就应当由乳业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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