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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缩水,补足生育生活津贴差额

云小姐生育了二胎,对此公司的老板看起来非常不高兴,老板认为招聘之前云女士已经生育,并且承诺不再生育,这才将其招聘进来。因有了这些不开心的事,云女士修产假也修得不够太平。在怀孕生产期间,她向公司请了四个多月的产假,期间他向社保部门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女员工的生育生活津贴为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经过计算,云小姐可获得每月五千元的的生育生活经贴。但她认为自己在产假钱的工资是八千多元,单位应当补足差额三千余元,共计四个月。

但单位却认为,云小姐的工资中,有上千是出勤补贴,要全勤才能取得,产假期间没有出勤就应当扣除。另外两千元是绩效考评,产假期间无法考评就应当扣除,故而云小姐在孕期能获得的工作就是五千元。并没有少算云小姐的孕期工资,故而公司并没有少付她收入。

对于单位所称的产假期间不能正常出勤,需要扣除出勤补贴和绩效考评奖金,按照单位的说法,云小姐的产假工资中需要扣除相应的费用。但按照云小姐的说法这三千元的费用,平时并不扣取,而是属于正常发放的工资,只是公司为了少缴社保,而另行发放的/

公司向社保部门申报的云小姐上年度平均工资为五千元,按该工资标准补足生育生活津贴的差额。对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产假前工资为八千多元,获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该数额,公司理应支付云小姐生育生活津贴差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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