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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未缴纳社保,司机诉请补偿

公司代金先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金先生办理退休手续,金先生提供了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证、准运证以及准营证过户联系单,其中准运证中的企业为出租汽车公司,准营证过户(法规考试)联系单中的过户单位为出租汽车公司。律师

金先生表示出租汽车公司系上海市蓝色联盟旗下的一支车队,其本身没有运营车辆,在出租汽车公司下有多家小型出租车公司,公司系其中之一,所以金先生的相关证件均是以出租汽车公司名义办理。公司表示出租汽车公司也有运营的车辆,无法确认当时是否由公司出面帮金先生办理了上述证件。

金先生诉称,其进入公司处担任出租车驾驶员,金先生从公司处购买了桑塔纳轿车一辆,正式上车运营,由金先生及其前妻倪女士共同运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辆小轿车报废,金先生就没有继续开车。金先生退休时发现公司未为金先生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导致金先生的退休工资比正常情况每月少160元。现金先生已经退休,公司无法为金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故现在判令公司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6,229.40元支付给金先生。律师

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公司与金先生前妻倪女士建立承包关系,将小客车运营承包给倪女士,至于金先生和倪女士对于运营出租车怎么分配公司不知情,且金先生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金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金先生支付5月社会保险费46,229.40元;向金先生赔偿因少缴社会保险费导致的养老金损失2,560元。该委员会因金先生的第一项请求超过仲裁受理时效以及第二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金先生对该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律师

现在金先生主张公司应当在为金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根据金先生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公司只在代金先生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无其他证据能够反映金先生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司应当为金先生缴纳长达5年的社会保险费。律师

社会保险费也不应由用人单位向个人支付,故金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以及事实依据。依照《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金先生的诉讼请求。(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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